2013-07-10 00:22:36生活情報探長
租賃契約書作收款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花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7.10.屏東報導】
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收款人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已具銀錢收據性質,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收款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府稅務局表示,由於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因此承租人均會向國稅局舉證申報,若租金收付時方式非為匯票、本票及支票且未戴明票据號碼,便應就載明收款金額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否則將會依漏貼印花稅額處以罰鍰,出租人於書立租賃契約收款時,不得不審慎。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凡書立交付或使用印花稅課徵範圍的憑證時,即應貼用足額的印花稅票。倘有不明瞭之處,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08-774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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