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移送強制執行,可申請分期繳納
【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吳美蘭/2013.06.17.屏東報導】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欠稅逾期未繳應移送強制執行,欠稅經移送後,納稅義務人會收到執行署傳繳通知,如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所欠繳之稅捐時,可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向行政執行署申請獲核准分期繳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兌現,將遭執行署廢止分期,命其一次繳清所餘之欠稅,或逕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申請分期繳納獲准,請如期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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