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1-14 19:13:25ccc
海關公布境外航運中心貨物運送通關作業規定
海關公布境外航運中心貨物運送通關作業規定
配合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關稅總局公布貨物運送及通關作業相關規定,即起境外航運中心轉口貨櫃(物)得以海運轉空運(海空聯運)或海運轉海運(海上走廊)轉運出口,空運之轉口貨物得以空運轉海運(空海聯運)、其他國際港口之轉口貨櫃(物)得以海運轉海運(海上走廊)由境外航運中心之權宜輪轉運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運輸以海運為限,其通關作業方式依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規定辦理,請相關業者注意配合。
關稅總局表示,有關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限實施帳冊電腦化之發貨中心及實施帳冊電腦化之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行相關之加工、重整、包裝及倉儲作業後全數出口,除應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貿易管理配合規定,仍應依各相關作業要點辦理。
由境外航運中心以保稅方式運送至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限實施帳冊電腦化之發貨中心及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行相關作業,不得經由內陸集散站後再行辦理。其運送通關作業如下:
(一)加工出口區設置於高雄港區外者,以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辦理;設置於台中者,以T1轉運申請書直接於境外航運中心辦理。
(二)科學工業園區:以T1轉運申請書直接於境外航運中心辦理。
(三)保稅工廠:直接於境外航運中心以進口報單(B6)辦理。
(四)保稅倉庫:發貨中心及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均直接於境外航運中心以進口報單(D8)辦理。
(五)物流中心:直接於境外航運中心以轉運申請書(L1)辦理。
至於境外航運中心權宜輪進口艙單申報規定如下:
(一)艙單號碼以第九五○一至九九九七號範圍內。
(二)艙單類別須以「進口」之代碼「1」、「轉運」之代碼「2」、「轉口」之代碼「3」。
(三)「轉運」之代碼「2」僅適用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但高雄關稅局轄區之加工出口區以「進口」之代碼「1」辦理。
(四)其他保稅區域以「進口」之代碼「1」辦理。
(五)轉口貨物包括海空聯運以「轉口」之代碼「3」辦理。
(六)其他各欄位仍依相關規定辦理。
配合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關稅總局公布貨物運送及通關作業相關規定,即起境外航運中心轉口貨櫃(物)得以海運轉空運(海空聯運)或海運轉海運(海上走廊)轉運出口,空運之轉口貨物得以空運轉海運(空海聯運)、其他國際港口之轉口貨櫃(物)得以海運轉海運(海上走廊)由境外航運中心之權宜輪轉運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運輸以海運為限,其通關作業方式依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規定辦理,請相關業者注意配合。
關稅總局表示,有關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限實施帳冊電腦化之發貨中心及實施帳冊電腦化之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行相關之加工、重整、包裝及倉儲作業後全數出口,除應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貿易管理配合規定,仍應依各相關作業要點辦理。
由境外航運中心以保稅方式運送至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限實施帳冊電腦化之發貨中心及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行相關作業,不得經由內陸集散站後再行辦理。其運送通關作業如下:
(一)加工出口區設置於高雄港區外者,以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辦理;設置於台中者,以T1轉運申請書直接於境外航運中心辦理。
(二)科學工業園區:以T1轉運申請書直接於境外航運中心辦理。
(三)保稅工廠:直接於境外航運中心以進口報單(B6)辦理。
(四)保稅倉庫:發貨中心及重整專用保稅倉庫均直接於境外航運中心以進口報單(D8)辦理。
(五)物流中心:直接於境外航運中心以轉運申請書(L1)辦理。
至於境外航運中心權宜輪進口艙單申報規定如下:
(一)艙單號碼以第九五○一至九九九七號範圍內。
(二)艙單類別須以「進口」之代碼「1」、「轉運」之代碼「2」、「轉口」之代碼「3」。
(三)「轉運」之代碼「2」僅適用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但高雄關稅局轄區之加工出口區以「進口」之代碼「1」辦理。
(四)其他保稅區域以「進口」之代碼「1」辦理。
(五)轉口貨物包括海空聯運以「轉口」之代碼「3」辦理。
(六)其他各欄位仍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