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3-23 03:56:58ccc
出口艙單製作全面簡化海關礙難採行
航運業界所提全面簡化出口艙單製作一案,經海關研議
後認為恐有尚失相互勾稽查核比對功能之虞,並對「艙單申報」實質意義可能造成影
響,因此礙難採行。至於其項目簡化部分,將俟G7工業國正行推動之標準化電子通
關表格定案後再行檢討。
關稅總局針對高雄市船務代理公會所提建議表示,由於海運出口貨物艙單為船長︵
運輸業︶依照關稅法第五條之二規定向海關申報出口船舶於該航次在裝貨港實際載運
貨物的清單,與出口報單的筆數未必完全相同,而業者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
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格式項目,按裝貨單的資料進行申報。
關稅總局認為,上述作業若由海關自行從報單檔擷取件數、標記、貨物名稱、卸貨
港、重量、體積、發貨人等相關資料,形同海關係利用國家資源為業者製作艙單,不
僅於法不合,亦將失去其相互勾稽比對應有之功能,相對失去「艙單申報」意義。因
此現階段全面簡化出口艙單製作,將無法採行。
後認為恐有尚失相互勾稽查核比對功能之虞,並對「艙單申報」實質意義可能造成影
響,因此礙難採行。至於其項目簡化部分,將俟G7工業國正行推動之標準化電子通
關表格定案後再行檢討。
關稅總局針對高雄市船務代理公會所提建議表示,由於海運出口貨物艙單為船長︵
運輸業︶依照關稅法第五條之二規定向海關申報出口船舶於該航次在裝貨港實際載運
貨物的清單,與出口報單的筆數未必完全相同,而業者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
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格式項目,按裝貨單的資料進行申報。
關稅總局認為,上述作業若由海關自行從報單檔擷取件數、標記、貨物名稱、卸貨
港、重量、體積、發貨人等相關資料,形同海關係利用國家資源為業者製作艙單,不
僅於法不合,亦將失去其相互勾稽比對應有之功能,相對失去「艙單申報」意義。因
此現階段全面簡化出口艙單製作,將無法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