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0 18:53:07像狐狸的豬

誰是主管機關

黑白集【2004/02/10 聯合報】

誰是主管機關?

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總統公投」,究竟誰是「主管機關」?迄今莫衷一是。

行政院稱,公投法第三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但是,另據公投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所謂「全國性公投」,包括: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其間,唯獨不見「總統公投」。

也就是說,公投法其實並未明定誰是「總統公投」的主管機關。因此,就法論法,行政院當然不可自封自命為「總統公投」的「主管機關」。然而,行政院卻堅稱總統公投為其主管,並欲強令中選會聽命行事,包括執行行政院所擬「同場同台領票」等中選會不同意的主張。

平情而論,公投法未明定「總統公投」的主管機關,顯係立法的重大疏漏;但行政院竟然枉法蠻幹,自封為主管機關,仗勢欺人,似亦教中選會有理說不清!

如今,中選會想出了一個高明的點子。不再與行政院爭執誰是「總統公投」的主管機關;卻只強調,中選會是名正言順的「總統大選」的主管機關,倘若「總統公投」影響了「總統大選」的公平公正,中選會自然不能坐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由中選會主管並指揮。準此以論,即使中選會管不到「總統公投」,但總有責任全力排除「總統公投」對「總統大選」的侵害與干擾吧?

難道,行政院會說:中選會連總統大選都管不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