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29 01:10:09和平是最偉大的戰略!

﹝轉貼﹞達賴喇嘛:致鄧小平和江澤民的備忘錄(二)

(續前文)

七、 我 還 是 不 放 棄 希 望。 我 在 一 九 八 一、 八 三、 八 四、 八 五 年 的 三 月 十 日 演 說 中 都 有 做 以 下 表 示:
「 過 去 的 歷 史 已 成 過 去。 更 重 要 的 是 將 來 必 須 透 過 與 中 國 發 展 良 好 關 係 而 取 得 真 正 的 和 平 和 快 樂。 如 果 如 此, 雙 方 都 必 須 努 力, 互 相 容 忍 諒 解, 開 放 心 胸。 ( 一 九 八 一 年 ) 」
「 表 達 和 實 行 一 個 人 意 見 的 權 利 讓 人 類 得 以 有 開 創 性 和 進 步, 並 使 人 類 社 會 迅 速 進 化 並 得 以 享 有 真 正 的 和 諧。 無 論 是 以 強 制 或 其 他 手 段 剝 奪 別 人 的 言 論 自 由 都 是 絕 對 專 制 而 殘 暴 的 迫 害。
「 全 球 人 類 不 只 是 反 對, 而 且 要 譴 責 這 種 行 徑。 因 此, 六 百 萬 藏 人 必 須 有 權 維 護 並 增 強 他 們 的 文 化 和 信 仰 自 由, 有 權 決 定 他 們 自 己 的 命 運 並 管 理 自 己 的 事 務, 有 權 不 受 任 何 人 干 涉 而 有 表 達 的 自 由。 這 合 理 而 且 公 平。 ( 一 九 八 三 年 ) 」
「 無 論 經 濟 發 展 到 何 種 程 度, 貧 富 有 多 懸 殊, 大 陸、 國 家、 社 會、 家 庭、 和 所 有 的 個 人 的 生 存 和 福 祉 都 要 與 別 人 依 存。 每 一 個 人 都 希 望 幸 福, 沒 有 人 喜 歡 受 苦。 明 白 這 點 之 後, 我 們 必 須 建 立 互 助 互 愛, 和 基 本 的 公 平 觀。 在 這 種 氣 氛 之 下, 我 們 可 以 希 望 國 家 和 家 庭 的 問 題 可 以 逐 漸 解 決, 人 人 可 以 活 在 和 平 與 和 諧 之 中。 相 反 的, 如 果 大 家 都 自 私、 好 嫉 妒 和 好 支 配, 則 大 至 世 界, 小 至 個 人 都 永 遠 不 會 有 和 平 與 和 諧。 因 此 我 相 信 根 於 互 助 和 互 愛 的 人 際 關 係 是 人 類 幸 福 的 基 礎。 ( 一 九 八 四 年 ) 」
「 為 使 任 何 人 類 社 會 真 正 的 幸 福, 思 想 的 自 由 是 極 端 的 重 要。 思 想 的 自 由 只 能 靠 互 相 信 任、 互 相 瞭 解 和 互 相 沒 有 畏 懼 而 獲 致。 西 藏 與 中 國 也 是 一 樣, 除 非 我 們 除 去 互 相 畏 懼 和 互 相 不 信 任, 除 非 我 們 可 以 發 展 真 正 的 友 誼 和 善 意, 我 們 今 天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還 會 繼 續 存 在。
「 我 們 彼 此 互 相 瞭 解 是 很 重 要 的。 現 在 中 國 要 按 照 現 代 的 新 觀 念 和 新 原 則 來 行 動, 要 有 開 放 的 心 胸, 而 且 要 全 力 瞭 解 藏 人 的 看 法 和 真 正 的 感 覺。 以 懷 疑 或 敵 意 的 態 度 來 因 應 異 議 是 不 對 的。 意 見 的 不 同 必 須 公 開 檢 查 和 討 論。 當 不 同 的 論 點 被 公 開 陳 述 並 經 過 公 平 合 理 的 討 論 之 後, 因 而 產 生 的 決 策 或 協 議 才 是 真 正 而 且 對 所 有 各 方 都 有 利 的。 只 要 有 思 想 和 行 動 上 的 矛 盾, 就 永 遠 不 可 能 有 真 正 而 有 意 義 的 協 議。
「 所 以 我 覺 得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事 就 是 維 持 密 切 接 觸, 來 坦 誠 表 達 我 們 的 意 願, 來 全 力 彼 此 瞭 解。 然 後 透 過 人 際 關 係 的 真 正 改 善, 我 相 信 我 們 的 問 題 可 以 滿 意 的 解 決。 ( 一 九 八 五 年 ) 」
我 用 各 種 方 式 明 白 地 表 達 我 的 看 法, 可 惜 我 如 此 委 曲 求 全, 卻 沒 有 回 應。
八、 既 然 西 藏 對 中 國 所 有 的 交 流 都 沒 有 結 果, 我 覺 得 有 必 要 把 我 對 於 取 得 根 本 問 題 的 解 決 方 法 所 需 做 的 步 驟 公 開。 一 九 八 七 年 九 月 廿 一 日, 我 在 美 國 提 出 了 五 點 和 平 方 案。 在 導 言 中 我 說 為 了 讓 這 個 問 題 有 一 個 真 正 的 和 解 和 最 後 的 解 決, 我 願 意 走 這 第 一 步。 我 希 望 這 個 和 平 方 案 將 來 會 有 助 於 促 進 所 有 鄰 國 間 的 友 誼 和 合 作, 這 包 括 中 國 在 內。 五 點 和 平 方 案 的 基 本 要 素 是:
1. 將 整 個 西 藏 變 成 和 平 非 暴 力 區;
2. 停 止 中 國 的 人 口 遷 徙 政 策, 這 項 政 策 威 脅 到 西 藏 人 的 生 存;
3. 尊 重 西 藏 人 民 的 基 本 人 權 和 自 由 民 主;
4. 恢 復 並 保 護 西 藏 的 天 然 資 源, 停 止 中 國 在 西 藏 生 產 核 武 並 棄 置 核 子 廢 料 的 行 為;
5. 開 始 就 西 藏 未 來 地 位, 以 及 藏 中 關 係 展 開 嚴 肅 的 談 判。
做 為 對 於 這 項 提 議 的 回 應, 閻 明 復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會 見 了 嘉 樂 敦 珠, 並 且 提 出 一 項 五 點 聲 明, 指 責 我 的 和 平 動 作, 並 指 控 我 策 動 一 九 八 七 年 九 月 廿 一 日 的 拉 薩 示 威 事 件 並 且 從 事 違 反 藏 人 利 益 的 活 動。
此 一 回 應 絲 毫 不 考 慮 我 的 和 平 提 議, 是 自 貶 身 份 而 令 人 感 到 失 望 的。
雖 然 如 此, 我 還 是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以 一 份 詳 盡 的 十 四 點 意 見 說 明 我 的 看 法。
九、 我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在 斯 特 拉 斯 堡 的 歐 洲 議 會 兩 度 說 明 我 的 五 點 和 平 方 案。 為 透 過 談 判 取 得 西 藏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我 建 議 中 國 繼 續 負 責 西 藏 的 外 交, 在 西 藏 設 置 有 限 的 軍 事 防 衛 設 施, 一 直 到 地 區 和 平 會 議 召 開, 將 西 藏 轉 變 為 中 立 的 和 平 區 為 止。 我 這 項 提 議 受 到 很 多 藏 人 的 指 責。 我 的 想 法 是 在 設 法 取 得 西 藏 人 治 理 他 們 自 己 的 國 家 的 同 時, 讓 西 藏 和 中 國 能 夠 保 有 長 久 的 友 誼。 我 深 深 地 相 信 西 藏 如 果 成 為 一 個 非 軍 事 化 的 和 平 區, 將 有 助 於 西 藏 和 中 國 以 及 四 鄰 和 整 個 地 區 的 和 諧 和 和 平。
十、 一 九 八 八 年 九 月 廿 三 日, 中 國 政 府 宣 佈 願 意 與 我 們 談 判, 並 表 示 談 判 的 時 間 和 地 點 將 由 達 賴 喇 嘛 決 定。 我 們 歡 迎 北 京 這 個 宣 佈, 並 於 同 年 十 月 廿 五 日 回 覆, 建 議 於 翌 年 元 月 在 國 際 承 認 的 中 立 地 點 日 內 瓦 展 開 談 判。 我 們 宣 佈 已 組 成 談 判 小 組, 並 將 小 組 的 名 單 公 開。
中 國 政 府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表 示 反 對 日 內 瓦, 並 建 議 在 北 京 或 香 港 舉 行 會 談。 他 們 並 且 表 示 我 們 的 談 判 小 組 不 應 該 包 括 有 「 外 國 人 」, 而 且 都 是 「 年 輕 人 」, 他 們 說 談 判 小 組 應 該 有 年 齡 較 大 的 人, 而 且 要 嘉 樂 敦 珠 在 內。 我 們 解 釋 說 那 個 外 國 人 只 是 一 名 法 律 顧 問, 而 並 非 談 判 小 組 的 成 員, 而 且 嘉 樂 敦 珠 也 是 談 判 小 組 的 顧 問。
我 們 以 彈 性 而 開 放 的 心 胸 接 受 了 中 國 政 府 的 要 求, 同 意 派 遣 代 表 赴 香 港, 與 中 國 政 府 代 表 舉 行 初 步 會 談。 不 幸 的 是, 雙 方 都 同 意 以 香 港 為 初 步 談 判 的 地 點 之 後, 中 國 政 府 卻 突 然 拒 絕 任 何 進 一 步 的 溝 通, 而 且 他 們 自 己 所 提 的 談 判 建 議 從 此 也 無 疾 而 終。
十 一、 雖 然 我 這 些 建 議 已 經 提 出 來 兩 年 多, 但 沒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中 國 政 府 考 慮 過 這 些 建 議, 連 承 認 都 沒 承 認 過。
因 此 我 在 一 九 九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的 文 告 中 被 迫 聲 明, 除 非 中 國 政 府 在 近 日 內 提 出 回 應, 否 則 我 將 認 為 我 自 己 不 受 任 何 我 在 法 國 所 提 建 議 之 約 束。
我 所 提 有 關 解 決 西 藏 和 中 國 問 題 的 建 議 既 然 無 效, 我 只 有 另 覓 他 途。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月 九 日 在 耶 魯 大 學 演 講 時, 我 說: 「 我 在 考 慮 盡 快 返 鄉 探 視 的 可 能 性。 這 種 返 鄉 有 兩 個 目 的。
「 第 一 個 是 親 自 現 場 瞭 解 西 藏 的 情 形, 並 與 我 的 同 胞 直 接 對 話。 我 這 樣 做 還 可 以 幫 助 中 國 的 領 導 階 層 瞭 解 藏 人 真 正 的 感 覺。 因 此 中 國 派 出 高 階 領 袖, 還 有 包 括 記 者 在 內 的 外 界 觀 察 員 陪 同 我 返 回 西 藏 是 很 重 要 的。
「 第 二, 我 想 建 議 並 說 服 我 的 同 胞 放 棄 暴 力 抗 爭。 我 與 藏 人 對 話 的 能 力 可 能 是 獲 致 和 平 解 決 的 重 要 因 素。 我 的 返 鄉 可 能 是 促 進 瞭 解 和 造 成 談 判 解 決 基 礎 的 一 個 新 契 機。 」
不 幸 的 是, 這 些 建 議 很 快 就 被 中 共 否 決。 那 一 陣 子 我 常 常 被 新 聞 界 問 到, 既 然 我 宣 佈 斯 特 拉 斯 堡 發 言 無 效, 是 不 是 轉 而 支 持 西 藏 獨 立。 我 對 這 些 問 題 的 回 答 都 是 不 願 置 評。
十 二、 中 國 政 府 時 常 充 滿 懷 疑 地 形 容 我 們 在 搞 「 封 建 社 會 」 的 復 辟, 這 是 不 合 西 藏 人 民 利 益, 而 只 有 利 於 達 賴 喇 嘛 個 人 的 地 位 和 利 益。
我 從 幼 年 起 就 知 道 現 在 的 西 藏 體 系 有 很 多 的 問 題, 而 想 改 革 這 些 問 題。 那 時 我 已 著 手 在 西 藏 進 行 改 革, 後 來 我 逃 到 印 度 之 後, 就 在 流 亡 社 區 內 逐 步 施 行 民 主, 並 再 三 教 誨 人 民 遵 循 民 主 的 道 路。 結 果 是 目 前 我 們 的 流 亡 社 區 所 實 施 的 民 主 完 全 符 合 國 際 的 民 主 原 則。
西 藏 想 要 回 到 舊 式 的 系 統 是 完 全 不 可 能 的。 我 在 西 藏 的 努 力 是 否 一 如 中 國 政 府 所 稱, 是 為 我 個 人 地 位 和 利 益, 可 以 從 我 再 三 聲 明 無 意 在 未 來 西 藏 政 府 中 佔 據 一 官 半 職 而 得 到 證 明。 還 有, 西 藏 流 亡 憲 草 和 我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二 月 廿 六 日 所 提 出 的 「 西 藏 未 來 政 治 和 憲 法 基 本 特 性 綱 領 」 中, 對 此 都 說 得 很 明 白。
我 在 這 份 綱 領 的 結 論 中 說, 西 藏 不 應 受 到 其 他 國 家 政 策 或 思 想 的 影 響, 而 應 該 成 為 一 個 不 折 不 扣 的 獨 立 國 家。 西 藏 應 該 與 其 鄰 國 在 平 等 互 利 的 原 則 上 維 持 和 睦 的 關 係。 西 藏 應 該 與 所 有 國 家 維 持 熱 誠 的 關 係, 而 沒 有 任 何 的 敵 意。
同 樣 的, 我 在 一 九 九 二 年 三 月 十 日 的 文 告 中 說, 「 當 西 藏 和 中 國 建 立 真 正 密 切 的 關 係 之 後, 將 使 我 們 不 僅 可 以 解 決 兩 國 間 的 爭 端, 還 可 以 讓 西 藏 人 貢 獻 我 們 豐 富 的 心 境 平 和 文 化 遺 傳 給 千 千 萬 萬 個 中 國 的 年 輕 人。
我 設 法 與 中 國 領 袖 建 立 個 人 關 係, 包 括 透 過 中 國 駐 印 度 大 使 館 於 一 九 八 ○ 年 下 半 年 建 議 與 中 共 總 書 記 胡 耀 邦 在 他 出 國 訪 問 時 的 任 何 地 方 見 面。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二 月 當 中 國 總 理 李 鵬 訪 問 新 德 里 時, 我 又 提 議 與 他 在 新 德 里 見 面。 這 些 努 力 全 屬 白 費。
十 三、 仔 細 研 究 上 述 各 點, 可 以 明 顯 地 看 到 我 的 觀 念, 和 一 貫 謀 求 讓 西 藏 人 和 中 國 人 可 以 和 平 相 處 的 解 決 方 案 之 努 力。 中 國 說, 鄧 小 平 一 九 七 九 年 所 做 有 關 西 藏 問 題 的 說 法 仍 然 有 效, 而 只 要 「 達 賴 喇 嘛 放 棄 他 的 分 裂 主 義 活 動 」, 談 判 可 以 展 開, 在 知 道 上 述 這 些 事 實 後, 中 國 政 府 立 場 就 很 難 瞭 解。 中 共 一 再 重 申 這 些 立 場, 對 我 的 建 議 卻 置 若 罔 聞。
如 果 中 國 要 西 藏 留 在 中 國 之 內, 則 中 國 必 須 製 造 必 要 的 條 件。 中 國 人 必 須 顯 示 出 來 藏 人 和 漢 人 可 以 和 平 相 處 的 方 法, 中 國 人 必 須 詳 細 而 逐 步 說 明 有 關 西 藏 的 根 本 地 位, 如 果 有 這 樣 明 確 的 綱 領, 無 論 協 議 是 否 可 能 達 成, 我 們 藏 人 就 可 以 決 定 是 否 要 與 漢 人 生 活 在 一 起。 如 果 我 們 藏 人 滿 意 地 取 得 我 們 的 基 本 人 權, 則 我 們 不 會 看 不 出 與 漢 人 共 同 生 活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好 處。
我 相 信 中 國 領 導 階 層 的 遠 見 和 智 慧, 希 望 他 們 會 考 慮 目 前 的 國 際 政 治 變 化, 以 及 和 平 解 決 西 藏 問 題、 促 進 兩 個 毗 鄰 而 居 民 族 之 間 長 遠 友 誼 的 需 要。
昔日農奴 2007-03-13 00:43:06

達賴喇嘛追求的民主與人權:

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其黑暗、殘酷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西藏的農奴主主要是官家、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三大領主。他們不到西藏人口的5%,卻佔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場、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牲畜。據17世紀清朝初年統計,當時西藏實有耕地300多萬克(15克相當於一公頃),其中官家占309%,貴族占296%,寺廟和上層僧侶占395%。1959年民主改革前,全西藏有世襲貴族197家,大貴族25家,其中最大的貴族有七八家,每家佔有幾十個莊園,幾萬克土地。

農奴超過舊西藏人口的90%,藏語叫“差巴”(即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和“堆窮”(意爲冒煙的小戶)。他們不佔有土地,沒有人身自由,都依附在某一領主的莊園中爲生。此外還有占人口5%的“朗生”,他們是世代家奴,沒有任何生産資料,也沒有絲毫人身自由。

農奴主佔有農奴的人身,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産隨意支配,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據史料記載,1943年,大貴族車門·羅布旺傑把100名農奴賣給了止貢地區噶珠康薩的一名僧官,每個農奴的價錢是60兩藏銀(約合四塊銀元);他還把400名農奴送給功德林寺,抵了3000品藏銀(約合一萬銀元)的債。農奴主掌握著農奴生、死、婚、嫁大權。不是同一農奴主的男女農奴結婚要繳納“贖身費”,有的是採取男換男,女換女的交換,有的是婚嫁後,夫妻雙方的領屬關係不變,將來生男孩歸夫方領主,生女孩歸妻方領主。農奴的子女一出生,就登記入冊,注定了終身爲農奴的命運。

農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貸對農奴進行殘酷的剝削。舊西藏的差稅制度十分殘酷,有載入冊籍的永久性差稅,還有臨時加派的差稅。據不完全統計,僅噶廈(西藏地方政府)徵收的差稅種類就達200多種。農奴爲噶廈和莊園主支的差,占農奴戶勞動量的50%以上,高者可達70%至80%。據民主改革前調查,屬於十四世達賴的攝政大紮的達隆絳莊園共有土地1445克,全勞力和半勞力農奴計81個,全年共支差21260天,折合勞動量爲673人全年服勞役,即83%的農奴全年無償地爲農奴主支差服役。農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勞動,卻連溫飽也得不到保障,經常要靠借高利貸勉強糊口。高利貸年利率一般都很高,向寺廟借錢利率爲30%,借糧爲20%或25%;向貴族借錢利率爲20%,借糧爲20%或25%。

噶廈設有幾個放債機構,歷代達賴喇嘛也有兩個專管放債的機構。據1950年達賴的兩個放債機構有關帳簿的不完全記載,共放高利貸藏銀30385萬兩。

高利貸利滾利,造成永遠還不完的“子孫債”和以債貸人和擔保人全部破産而告終的“連保債”。墨竹工卡縣有一名叫次仁貢布的農奴,他的祖父曾向色拉寺借了50克(一克合14公斤)糧食,祖父、父親和他三代人還利息達77年,總共付利息糧3000多克,可領主說他仍欠糧10萬克。東嘎宗有個叫丹增的農奴,1941年借了農奴主一克青稞,到1951年,農奴主要他還600克,他只好逃亡,妻子被逼死,七歲的兒子被抓去抵債。

西藏地方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維護農奴主的利益。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法典規定:“勿與賢哲貴胄相爭”,“下打上者、小官與大官爭執者犯重罪,均應拘捕”,“不受主人約束者逮捕之”,“百姓碰撞官長者逮捕之”,“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鞭擊之”等等。不同等級的人觸犯同一刑律,其量刑標準和處置方法大不相同。殺人賠償命價律中規定:“人有等級之分,因此命價也有高低”。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價爲與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爲草繩一根。傷人賠償律中規定:僕人使主人受傷的,應砍掉僕人的手或腳;主人打傷僕人,延醫治療即可,不給賠償費。

農奴主運用成文法或習慣法,設立監獄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監獄,大寺廟也設法庭、監獄,領主還可在自己的莊園私設監獄。刑罰極爲野蠻殘酷,如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抽筋、投水等。在西藏最大的寺廟之一甘丹寺就有許多手銬、腳鐐、棍棒和用來剜目、抽筋等的殘酷刑具。在北京民族文化宮的“西藏社會歷史資料展”中,有當年被農奴主砍下的農奴肢體等許多實物和照片。

在漫長的封建農奴制社會裏,西藏廣大農、牧奴政治上受壓迫,經濟上受剝削,動輒遭到迫害。農奴中流傳著這樣的話:“能帶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腳印。”可以說,舊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權最爲嚴重的地區之一。

面對封建農奴制度的殘酷統治,西藏勞動人民從未停止過反抗鬥爭。他們採用請願、逃亡、抗租抗差,直到武裝鬥爭等形式爭取自己的人身權利。但是,他們的要求遭到三大領主的殘酷鎮壓。舊西藏法律規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處死,而且家產沒收,妻子爲奴。五世達賴曾經發過一道諭令:“拉日孜巴的百姓聽我的命令:……如果你們再企圖找自由,找舒服,我已授權拉日孜巴對你們施行砍手、砍腳、挖眼、打、殺”。這道諭令多次被後來的當權者重申。

人民獲得了人身自由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十七條協定”,西藏獲得和平解放,從而爲西藏人民爭取平等的人身權利帶來了希望。1959年叛亂平息後,中央人民政府順應西藏人民的願望,在西藏進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極端腐朽、黑暗的封建農奴制度,百萬農奴和奴隸翻身解放,不再被作爲農奴主的個人財産加以買賣、轉讓、交換、抵債,不再被農奴主強迫勞動,從此獲得了人身自由的權利。這是西藏歷史上劃時代的偉大變革。

舊西藏的法典被廢除,人不再分爲三等九級,各種野蠻刑罰被禁止,私設的監獄被全部拆除。新中國憲法和法律,保障了西藏人民人人享有生命與人身安全的權利。

民主改革廢除了生産資料的農奴主所有制,參加叛亂的農奴主佔有的耕地無償分給了無地的農奴和奴隸。山南乃東縣凱松?卡的443位農民分得了1696克土地。當舊的地契、債約被扔進火堆時,昔日的農奴們圍著火堆跳起舞蹈。75歲的索朗說:“過去種主人的地,白天黑夜都成了人家的人,半夜叫支差不敢等到天明,現在分地給我,真覺得睡覺香、吃飯甜,真想多活幾年,看看今後的好日子。”對未參加叛亂的農奴主的土地和其他生産資料實行贖買政策,1300多戶未參加叛亂的農奴主和代理人的90萬克土地和82萬多頭牲畜由國家支付贖買金4500多萬元。

西藏勞動人民再不受農奴主的沈重差稅和高利貸剝削,勞動果實全部留歸自己,生産積極性空前高漲。全區糧食産量1960年即比1959年增長了126%,牲畜存欄數增長了10%。西藏人民開始得到爭取溫飽的生存權利。

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

在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領主專政的政治制度下,達賴喇嘛作爲藏傳佛教格魯派的首領之一,兼任地方政府的首腦,集政教大權於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官制是僧俗雙軌制,行政機構中既有俗官,也有僧官,僧官大於俗官,某些機構只有僧官而不設俗官。寺院在處理政治事務方面,享有特殊的權力。在召開商討重大事務的“官員擴大會議”時,要有三大寺(即甘丹寺、色拉寺、哲蚌寺)和四大林(即功德林、丹吉林、策墨林、次覺林等四座大寺廟)的住持參加。形成決議後,需要地方政府和三大寺共同加蓋印章方能生效。

民主改革結束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實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按照新中國憲法,西藏人民同全國各族人民一樣,成爲國家的主人,享有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政治權利。

西藏自治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們直接選舉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這些代表又選舉出席全國和自治區、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行使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利。西藏人民爲獲得當家做主人的權利而政治熱情高漲,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1988年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據拉薩、那曲、日喀則、林芝、山南五個地市統計,參選率達9388%。爲了使不識字的群衆也能參加選舉,不少地方的群衆用豆子代替選票,他們同意誰,就在那位候選人背後的碗中投進一顆豆子,誰得的豆子多,誰就當選。目前,以藏族爲主的當地民族代表,在全區縣人大代表總數中占95%以上,在自治區人大代表中占82%以上。全自治區75個縣(市、區)的現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絕大多數是昔日的農奴或奴隸。

爲了保證西藏各階層、各界人士都能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充分表達意見和發揮作用,1959年西藏即成立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委員會”。人民政協是中囯共產黨領導下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進行政治協商,實行互相監督,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政治組織。政協的這種特點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西藏政協廣泛吸收了藏族和其他民族各界人士參加。在這些人士當中,有不少是原西藏地方政府的愛國僧俗官員和宗教界上層人士,如昌都地區大活佛、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帕巴拉·格列朗傑,原西藏大貴族、地方政府噶倫、現西藏政協副主席拉魯·次旺多傑等。這些人士通過政治協商會議參政議政,幫助政府進行決策。在歷屆政協會議中,他們的提案涉及到民族、宗教、文教、科技、衛生、農業、牧業、林業、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對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繼承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加速發展西藏地方經濟,推進改革開放等項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中國憲法,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早在1955年3月,中央政府就作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1965年9月,在拉薩召開了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西藏自治區宣告正式成立。參加大會的藏族代表絕大多數是翻身農奴和奴隸,也有上層愛國人士和宗教界人士。會議選舉阿沛·阿旺晉美爲西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廣大農奴和奴隸砸碎了封建農奴制的枷鎖後,獲得了政治平等權利和民族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賦予的權利,從1965年至今,已經制定了60余項符合西藏實際情況、維護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決定和決議,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例如:《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西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西藏自治區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關於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等。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爲西藏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和地方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爲了使西藏人民更好地行使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利,政府十分重視培養西藏民族幹部。目前,西藏自治區共有藏族幹部37萬人,各級人大、政府、政協的主要領導職務都由藏族幹部擔任。藏族幹部占幹部總數的666%,在自治區一級幹部中占717%,在縣級幹部中占748%。在舊西藏處於社會最底層的藏族婦女,也已走上領導崗位,1986年婦女幹部已占全區幹部總數的30%以上,現有5人任自治區一級幹部,38人任專區一級幹部,232人任縣級幹部。西藏的幹部隊伍主體是翻身農奴和奴隸,同時也包括各界愛國上層人士。即使對於參加過叛亂的農奴主和他們的代理人,只要放棄反動立場,確有所長也給予適當安排,使他們有機會爲國家、爲人民出力。

在司法活動中,西藏人民除了享有與中國其他地區的人民同等的法定權利外,還享有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規定的特殊權利。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與檢察院必須保障藏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藏族訴訟參與人,要使用藏語文檢察和審理案件,法律文書要使用藏文。”現在,西藏的各級檢察院、法院的主要官員均由藏族公民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