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26 02:48:04弱智者

中華民國 民法 之 "八大物權"



民法746, 753修正clr.jpg


[中華民國 民法之”八大物權”] 是在 第三編 物權編:

(1).所有權; (2).地上權; (3).永佃權; (4).地役權
(5).抵押權; (6).質權; (7).質權; (8).典權;
等等....合稱”八大物權”。

*(以債而言,是 債從物與從物之權利。”物權”是保”債權”的,
是”債從物”的! 但,業務員,代書,律師,法院利用”本票”,
”連帶保證人”,強制改為”債從人”。在”債從人”之後,加上
天災與黑白騙局_人禍. 就會被永久榨取。人在台灣,身不由己)!
(至於”信用貸款”之風險,本來就是銀行之營運成本 << 利潤)。

[假如],民法物權編之”八大物權”及動產之留置權 加上”產物險”,
仍不夠抵”台灣債”。
還要將”超貸”之金融責任推至”弱智的連帶保證人”.

那,台灣”超貸”,台灣”物之價值”,台灣”產物險”之
政策與保費, 就應從新評估其平衡點!

不知”全能”之”政府”何以將”超貸”之金融
責任推至”弱智連帶保證人”(債從人)!?
(只要有一個預謀詐財的”連帶保證人”先跑掉;
餘下之”連帶保證人”除了”雞飛狗跳”外,能保什麼)?

到底”人”之 LIQUDATION 能值多少現金?

c,f,:
* 附”TITLE INSURANCE”(所有權保險)首頁照片。
”TITLE INSURANCE”保 貸款,移轉,產物滅失,測量,佔有,
代過戶,處理款項,給”WARRANTY DEED”..等之可能糾紛。
其費用與台灣之”代書費”差不多. 但,卻保障你安心。

因不要”保證人”,以致一般人民,移民,容易生存!
也不會被永久榨取。安心做事,休息。

 [另, 民法物權編] 之”八大物權”補述如下:
感謝立法院_”全能”之”政府”將民法第746-2刪除, 及第753-1增訂;
{刪除第746條第2款規定} :
保證人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亦即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
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以落實
保證契約從屬性及補充性之本質。
{增訂第753條之1規定} :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
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如此一來,就能除去不合理之情況, 也減少了一半以上的”雞飛狗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