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險管理學分學程課程科目表
5中國文化大學金融風險管理學分學程實施要點
100.05.18 992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宗旨
自1999年美國政府通過金融現代化法案,解除金融業跨業經營限制後,我國政府亦積極推動金控公司法,未來金融發展趨勢已明確朝向多角化發展。此外,隨著多國籍企業與全球運籌模式的興起,亦使企業面臨日益複雜的金融環境。因此,風險管理已然成為當前的重要議題。「金融風險管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主要宗旨在培養國際財務金融風險管理人才,並幫助同學取得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金融證照。
二、課程修習與相關規定
(一)課程科目詳見附表,修畢本學程12學分以上取得學程證書。(核心課程應修6學分以上,「國際財務管理」、「國際金融」(二擇一)與「金融風險管理」為必修,另應於進階課程取得至少6學分)。
(二)學生在原系所組修習過本學程「核心課程」所列相同科目者,可辦抵免,抵免以4學分為上限。
(三)學生在原系所組修習過本學程「進階課程」所列相同科目者,可辦抵免,抵免以4學分為上限。
(四)課程修習與學分抵免認定事宜,悉由本學程辦公室(財務金融學系辦公室)辦理。
(五)本學程由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國際貿易學系、法學院法律學系財經組共同組成學程委員會,規劃開課及修讀規定等相關事宜。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校大學部學生與研究生皆可申請修讀本學程。
(二)申請者須填妥申請表(請至財務金融學系網頁下載)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正本乙份,經原系所組主任同意簽章後,送至本學程辦公室,經審查並報教務處備查後,公布核准名單。
(三)修讀本學程之學生若中途因故無法繼續修習,需填寫「終止修習金融風險管理學分學程申請書」,經原系所組主任簽章後,送至本學程辦公室辦理,終止其修習資格。
(四)學生修畢本學程課程學分者,於取得原系所組畢業資格後,由本校發給本學程修業證明書。
(五)修畢原系所組應修科目及學分數且成績合格,符合原系所組畢業資格但尚未修畢本學程課程學分者,若欲以原系所組資格畢業,需填寫「放棄修習金融風險管理學分學程申請書」,申請放棄修習本學程,經核可後,方可畢業。
(六)已修畢原系組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本學程課程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學年為限。但原系組已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者,則不得再申請。
研究生修習本學程者,其修業年限規定,依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七)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經本學程委員會、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金融風險管理學分學程課程科目表
100學年度起適用
科 目 名 稱 |
學分 |
學年/學期 |
備 註 |
(一)核心課程:(應修6學分以上,其中「國際財務管理」、「國際金融」(二擇一);財金系開設之「金融風險管理」為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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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管理 |
3 |
學期 |
(二擇一) |
國際金融 |
3 |
學期 |
|
金融風險管理 |
2 |
學期 |
|
保險學 |
2 |
學期 |
|
衍生性金融商品 |
3 |
學期 |
|
金融市場 |
2 |
學期 |
|
二、進階課程(至少選修6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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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 |
2 |
學期 |
|
金融機構管理 |
3 |
學期 |
|
保險行銷 |
2 |
學期 |
|
保險法 |
2 |
學期 |
|
財金法規 |
2 |
學期 |
|
商事法 |
2 |
學期 |
|
金融法規 |
2 |
學期 |
|
※ 修習本學程學生至少需修滿12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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