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04 09:10:59蘭花楹

男同志的血是污毒之血?

西元兩千年九月,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下的「血液產品諮詢委員會」以七比六的表決結果,否決了放寬「允許五年內沒有和同性發生性關係的男子捐憛v的提案。同年十二月,香港同志團體齊集香港立法會會議廳,要求香港政府為性傾向歧視立法時,亦提及男同志捐血禁令此議題。這種種跨越國界的新聞事件,再次掀起了世人關於「男同志捐血禁令」的關注與討論。

一、確保輸血血液安全的相關措施
  在十七世紀時,就已有輸血此種醫療行為;然而,針對輸血風險所引發的討論亦隨之而來。西元1981年愛滋病首次在美國被發現,西元1983年,美國疾病管制局證實愛滋病毒會經由輸血而被散佈。因此,為確保血液安全,以及為避免已感染愛滋病毒的血液經由輸血過程而被散佈,西元1983年起,相關血液安全的防護措施紛紛被提出。這些措施共可分為四大類,在確保血液安全的過程中缺一不可:

  1.血液篩檢(laboratory testing):
經由對已收取得來的血液進行相關檢測,以了解此袋血液的安全性。此種方法是目前為止最能有效確保血液安全的方法。但此方法亦有它的限制:(1)所費不貲、(2)它沒有辦法檢測出處在愛滋病毒空窗期的血液是否帶有愛滋病毒。

  2.捐血者的篩選(donor selection):
為確保血液安全,另一種做法則是確認捐血者是否擁有安全的血液。篩選標準通常以下列三種為主:(1)捐血者的血液報告、(2)捐血者個人曾從事過的行為、(3)捐血者的身分。但此種方法在(1)捐血者不知自己血液的狀況、(2)捐血者隱藏自己身分與狀況等兩種情形下,有其侷限與不足。

  3.血液使用時機的篩選(appropriate usage):
這是從被輸血者方面所進行的努力,希望能降低輸血行為發生的次數,進而能降低輸到不安全血液的機會。

  4.血液製品的加熱(viral inactivation):
由於愛滋病毒對熱的抵抗力很弱,因此,當我們對欲使用的血液製品進行加熱處理,就可確保血液中不會存有愛滋病毒。

二、男同志不得捐血的相關討論
  在這四種措施中,最具爭議性的方法即是「捐血者的篩選」此部份:

關於捐血者的篩選,現今有些國家會採用「捐血前的諮商」此手續以提升血液安全性,但部分國家則是採立法或訂定行政規定的方式,以規範「感染愛滋病毒者、愛滋病患者、來自愛滋病毒高傳染地區者、以及被列為高危險群的社群」等人不得捐血。

然而,由於這規定牽涉到高危險群體的界定,此界定又牽涉到「誰掌有權力做此界定?」、「基於怎樣的理由與依據做此界定?」「誰被界定?」以及「誰沒有被界定?」等具有諸多爭議性的主題,使得採立法或訂定行政規定方式來篩選捐血者的做法,成為愛滋預防與人權尊嚴相互角力的爭執場。

這規定會引發這麼多爭論,起因於盤根錯節的三組互相衝突的觀念:「(高危險)行為vs.(高危險群)身份」、「捐血vs.(愛滋)檢驗」、以及「如何辨認出誰是同性戀?」。

  (一)行為vs.身份
  在「捐血者篩選」的爭議中,「高危險行為與高危險群身份的區分」是其中之一:認為捐血指標應單以「過往行為」為判準者,對於以「身分」作為判準的規定相當不以為然,認為這規定已有偏見與刻板印象存在。而認為捐血指標應以「身份」為主軸者,則贊成此規定。

  關於行為與身分之間的辯證,其核心牽涉到公共衛生界關於危險行為與危險群之間的界定,這般界定亦曾在公共衛生學界引起激烈討論。

Watney曾針對「危險群與危險行為」此兩概念的相關衍變,做了清楚的介紹:「危險群」原先意味著一群人(或團體),因其特殊的生理狀況、行為或其它因子,比社會上其它人(或團體)有較高的機率感染或發生某種疾病,就流行病學的角度而言,這群人(或團體)則會被稱為某種疾病的「危險群」。雖然最原初定義危險群的目的,在於希望能在疾病流行時,將預防措施、照護、以及服務等資源,擺在最需要的族群與區位上。但由於愛滋已與一些原本即難被社會接受的社群(如同性戀者、藥物使用者、性工作者)有所關連,因此使用「(高)危險群」此名詞,就更易加強社會大眾原先所持的偏見,或是誤導民眾,愛滋病毒對非危險群的人並不具威脅性。

  因在愛滋防治工作中,使用「(高)危險群」此概念有上述缺點;愛滋相關危險因素的探討則發現,愛滋病毒的傳佈只會經由特定行為,與你究竟是怎樣的人、擁有怎樣的身分無關;因此,公共衛生學界逐漸出現一股支持使用「危險行為」概念的聲音。在1988年,則出現充分支持使用「危險行為」此概念的口號:「愛滋不在乎你是誰,而在乎你做了什麼!」(HIV comes not from who you are, but from what you do!)。隨著此口號的風行,採用「危險行為」作為愛滋宣導的重點,就逐漸出現在國際相關的文宣中。

  然而,會散佈愛滋病毒的種種行為(例如不同種類的性行為、輸血、母子垂直感染、針頭交換等),散佈愛滋病毒的機率其實是相當不一樣的。雖然採用「愛滋不在乎你是誰,而在乎你做了什麼!」的口號,目的是能讓社會大眾了解「每個人都有可能感染到愛滋,無論是不是所謂的危險群」;但在強調平權的同時,這句話卻也容易被解讀成「每個人無論從事怎樣的行為,其感染愛滋的機率其實都一樣」,這效果卻會造成社會大眾對愛滋的另一波恐慌。此外,當預防宣導不再採用「危險群」此概念,在「每個人都重要、都值得關心」的前提下,則會產生「資源無法集中在需要的族群與區位」的反效果。

  在這種狀況下,現今公共衛生界對使用「危險群與危險行為」產生了新默契:「看狀況而在此兩種詞彙中選用其中一種」。例如當進行宣導經費的分配與方案計劃的執行推廣時,則會採取「危險群」的概念,以讓方案執行者知道那些族群與區位應受到優先的關注與處理,以避免愛滋感染的情形逐漸惡化,並針對此些族群與區位的特性,設計不同方案,以符合其需要。而在對社會大眾進行預防宣導時,則不再強調「危險群」的概念,一方面避免再次「污名化危險群」,一方面希望藉由危機瀕臨的緊迫性感受,讓每個人體會到愛滋預防的重要,另一方面則將宣導重點擺在相關預防方式的說明。
  此種默契意味,在「愛滋預防」與「人權關照」此兩種看似衝突的觀念中,仍可取得平衡點。

  (二)如何辨認誰是同性戀?
  從上述行為與身分之間的爭議,引發出「同志身份要如何證明?是否要證明?」的爭議:規定同性戀者不得捐血,是因為從公共衛生的角度,同性戀者是所謂的高危險群,也假定同性戀者已經從事了同性性行為。那麼,那些自認是異性戀者(不承認自己是同性戀或雙性戀者)而從事同性性行為的人,卻不在「暫緩捐血」或「永久不得捐血」的名單中,是怎麼一回事?以及,有同志身分認同,卻未有同性性行為的人,難道也得被屏除在可捐血者的名單外嗎?當一個規定只能經由自由心證獲得結果,這規定會帶來怎樣的成效與結果?

  自從1981年,愛滋病在美國五名男同志身上被發現後,愛滋病就曾被紐約時報以同性戀癌症(Gay cancer)之名報導、或曾被命名為GRID(Gay-related immune deficiency)。自此,愛滋病便開始與男同志社群有所關連與糾纏。社會上總有些人認為愛滋病是男同志所特有的疾病。愛滋防治宣導重點,也一直將男同志社群列定為「標的群眾」、或者是高危險群。

  然而,當行為科學界針對男同志社群與愛滋之間的關係進行本土與跨國性的探究時,卻才發現「男同志」這概念並不像一般社會大眾想像的那麼簡單:自認是男同志但卻仍會跟異性發生性行為的人,算男同志嗎?會跟同性發生性關係,卻不認為自己是同性戀的男人,算不算男同志?有些地區與社會,允許已婚男人與其他男人從事性行為;這些被允許發生同性性行為、卻已結婚的男人,算不算男同志?如果某些人可以被歸類為男同志,某些人不會被歸類為男同志,這樣的標準何在?對愛滋防治又會帶來怎樣的影響?

  隨著「危險群」與「危險行為」概念爭辯的塵埃落定,這討論也影響到了一直在「如何界定男同志」迷團中掙扎的科學家,他們於是創造了新的詞「與男人性交的男人」(MSM, men who have sex with men),來界定那些「無論有或沒有同志身分認同,但卻有從事同性性行為的男人」。這也意味著,科學家已經改用「行為」,而不再單以「認同」或「身分」這樣的標準來界定與描繪所謂「男人間同性性行為」的現象。

  然而,「男同志」所描述的是一群「對於自身同性情慾身分與次文化能有所接受與認同的人」,有別於單單只有行為卻沒有身分與文化認同的人,因此「男同志」此概念並沒有隨著「MSM」概念的出現而被揚棄。

  由於MSM此名詞出現,科學家會因其欲描述的對象、狀況與環境等因素的不同,而在「男同志」或「MSM」之間選擇較適合的名稱。此外,MSM也避免了「那些自認是異性戀者而從事同性性行為的人」、以及「身分認定」等會引發出的爭議。在這狀況下,一些國家與地區也重新思考捐血者資格的篩選標準,並開始試圖以「MSM」,取代過往所使用的「男同性戀」。

  (三)捐血vs.檢驗
  第三個爭執點是「捐血真的只是捐血」嗎?在愛滋檢驗無法取得大家信任的時代,曾有人(正好大都是些男同性戀者)利用捐血之名,從事愛滋檢驗之實。現今,台灣捐血中心已取消將血液檢驗結果告知捐血者,但仍有不少人擔心相同的情況會再發生。因此在提到是否可讓男同志捐血時,有人則持此種擔憂,反對男同志捐血。但另一方則認為,捐血是捐血,檢驗是檢驗,怎能因為曾有案例發生,而將此兩個事件混在一起討論?就算曾有人假借捐血之名從事檢驗,那也應重新思考現行愛滋檢驗是否有不合理或不恰當的做為,使得男同性戀者不願意使用相關措施,而不能只是單單從血液安全這個面向做考慮。

  西元1985年愛滋篩檢制度出現,一方面提高了血液供給的品質與安全,另一方面也讓從事篩檢者有機會能提早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雖然,愛滋篩檢是項平常的醫技檢驗過程,然而,環繞愛滋病的污名,卻使從事篩檢者得面對一連串行為與倫理上的掙扎。為克服愛滋篩檢所帶來的壓力與恐慌,世界衛生組織在西元1987年宣示,倘若檢驗的目的是為了要找出感染者,則必須採自願性篩檢,且必須提供篩檢前後的諮商服務,以及得注重篩檢者隱私權的保障。此外,學者專家建議,另一方面得積極進行社會教育,以改變社會大眾對篩檢者及愛滋感染者的態度,進而使大家能以平常心看待愛滋篩檢,讓從事篩檢者無須負擔過重的心理壓力。當從事篩檢者越不必負擔過多的心理壓力與被歧視感,以及越容易接觸到篩檢機構,那麼,願從事愛滋篩檢的人則會增加。

  因此,當一個國家,出現有人藉捐血之名行篩檢之實,政府不應該指責這些人;反過來,政府應自我反省,究竟提供怎樣的篩檢制度,使人民不敢使用,反而要偷偷摸摸以捐血的方式從事篩檢。在這樣的前提下,有些國家開始廣設愛滋篩檢站(如在少數族群活動集中地設置篩檢站、請相關民間組織提供血液篩檢服務)、或提供多樣化的愛滋篩檢服務(如提供匿名濾紙檢驗、匿名口水試劑檢驗)等,並全面實施捐血前後的諮商服務,讓有檢驗需要的人能更容易取得這些服務,並藉由諮商服務,接收到更明確的資訊,進而降低藉捐血之名行篩檢之實發生的可能。
從上述的整理,我們可以知道:相關歐美學者專家在遇到觀念的矛盾與衝突時,不會拘泥於舊有的限制,而會試圖找出衝突點,從更大的架構與制度面,去思索解決或處理矛盾的方式。於是,我們可以看到在名詞使用與界定上,出現了危險行為(轉換危險群),MSM(轉換男同性戀),到這些名詞的同時並置、交互使用;而在制度上,則看到其藉由擴大篩檢制度、以及諮商服務的提供,以降低有人藉捐血之名行愛滋篩檢之實的可能;進而在血液安全與人權尊重上,取得一種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這些不同觀念間的溝通與辯證,進一步增加了不同團體間的互動、了解與信任,並也使得不同團體對於政策與執行面向上有可能達成共識。

  接著,我們再一次省思台灣「男同性戀與雙性戀者永遠不得捐血」此規定:

  由於主事者會採用「男同性戀與雙性戀者永遠不得捐血」此規定,是基於「所謂男同性戀與雙性戀者是高危險群」,並擔心「有人假借捐血之名,行愛滋篩檢之實」等理由,然而:

  (一)身分與行為間不必然存有對等且相呼應的連結關係
  同/雙/異性戀這些被主流社會大眾視為恆常固定不動的身分,向來就不是穩定的名詞。被稱為異性戀的男人,也不見得不會從事同性間的性行為。因此,當焦點只擺放在同性戀或雙性戀族群時,其實更容易形成防疫上的缺口。倒不如回歸愛滋的傳染途徑,將行為與身分脫勾,藉由探究捐血者個人從事過的行為,以求能篩選出較合適也較安全的捐血者。

  (二)捐血前後諮商制度的實施更能確保捐血者的血液品質
  由於身分與行為間不必然存有對等且相呼應的連結關係,再加上血液篩檢有空窗期的限制,以及可能有人存心藉捐血之名行愛滋篩檢;此時,實施捐血前後的諮商,藉由對捐血者捐血動機、捐血者血液的安全性,做必要的了解與評估,則可降低此些狀況的發生。另外,會經由輸血及不安全血液製品而散佈的病毒不單只有愛滋病毒,像B型肝炎病毒、C型肝炎病毒、梅毒、瘧疾等病毒亦會經由輸血及不安全的血液製品而散佈;捐血前後諮商制度的實施,亦可降低這些疾病與病毒的散佈。

  (三)愛滋篩檢點不足必會形成防疫上的漏洞
  倘若擔心民眾藉捐血之名行愛滋篩檢實,除消極地不再讓捐血者知道血液篩檢結果外,更應積極地增加愛滋篩檢點的設置,並極力掃除社會上不利愛滋篩檢進行的歧視風氣;以讓大眾不再因過於擔憂歧視與社會異樣眼光,而能坦然地進行相關愛滋篩檢,進而能降低民眾藉捐血之名行愛滋篩檢發生的可能性。

於是我們知道,男同志的血並不是巫毒之血。決策者過往不當的思維傾向與制度安排,才是社會大眾在面臨血液安全時必須優先考量與擔憂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