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4 23:54:40viviya
法大
B.損益相抵
1.甲雖因無法登唱而喪失報酬,但對於甲已經獲得之「交通費、住宿費」,
視為甲已獲得之利益,其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即:登台演唱。
2.根據民法§216-1:基於同一原因事實。
3.民法§216Ⅱ「所失之利益」必須具有客觀之確定性。
4.保險給付不適用民法§216-1,保險給付請求權係以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
與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非」出於同一原因。
B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1.§170: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法律行為:非…不生效力=效力未定
2.本題「乙以甲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於6月4日當天,尚未經甲承認:效力未定。
純正特別犯和不純正特別犯
必須要有二個人共同實行犯罪時才會產生
應該說才會產生這二個名詞
例如:甲和乙共同殺害甲父
那甲就是純正特別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