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7 15:41:54Column

貴部所提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職權委任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五二一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一百零五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二科  宋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部所提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職權委任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O八三O五八號函。

二、 貴部與所屬機關學校間為上下隸屬指揮關係,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所屬機關或學校取得財物或勞務,上開規定所稱之「雙方直屬上級機關」為 貴部。雙方得採適當方式議定勞務或財物之金額,機關間以換文方式為之,亦為可行方式,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惟仍有本法其他規定之適用。

三、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二O八號函說明二所稱「職權委任」,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並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有關職權委任事項,無本法之適用。貴部將教改應配合事項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學校辦理,如委任事項係屬政策研究性質,應為「勞務採購」之研究發展,非前函所稱「職權委任」。

四、 檢附「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一份, 貴部委託辦理政策性研究計畫,請擇適當方式辦理。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註:說明二與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OO六七二號令修正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不合部分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