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3 13:19:44Column

蘇元良: 揆一的命運

Aug 10 2007, 03:00 PM
對話是企業活動的基礎,對話的方式可以是純文字的,比如用e-mail,也可以是純口語的,比如說開會時。在企業金字塔結構中,通常位階越高的,口語化傾向就越明顯,位階低者,文字化傾向較明顯;成天到晚e-mail來、e-mail去的,八成都是現代版的黑手階級,我見過許多大企業的總經理、執行長、董事長,很多是一年之中送出不超過十封e-mail的,而這十封e-mail每封大抵不超過二行。從管理的角度來看,話愈少力道愈強,成天喋喋不休的,絕對比不上言簡意賅的,而言簡意賅的更比不過只用身體語言的。我見過只用眉頭傳達訊息的企業主,而且訊息很簡單,眉頭展開或眉頭深鎖,分別表示,喜歡還是不喜歡,就這麼簡單,但其力道大到足以轉動幾千億元的企業。

 對話是討論性的,是企業一般活動的血液,較具對立性的對話就叫作談判。談判是一種你贏我就輸,你輸就我贏的活動,沒有所謂雙贏的局面,只有雙輸的結局。再重要的談判都是從打哈哈開始,你好、你爸媽好、你們總經理好、你們公司好,然後是你昨天睡得好、午餐吃得好、來的路上交通可好,再來就是裝腔作勢的比資料、比分析、比道理、比價值、比數字、比演戲,緊接著就是痛苦的時刻,因為所有談判,在談判第一線的,都不是真正的決策者,於是暫停十分鐘打個電話請示電話另一端的真正決策者,或者上個廁所緩衝一下氣氛。就這樣,最後等到雙方都精疲力竭的時候,可能是一個月後或一年後,可能是第五十次會議之後,或咖啡喝了三加侖之後,談判才在雙方都痛心疾首,自覺是民族罪人的氣氛下達成共識,然後總要簽署一份共識聲明書、合約或契約之類的文件。

 契約的簽定代表談判結束,雙方的利益達到暫時的均衡點,但唯恐日久生變,認知或有不同,所有契約都訂有解除條款,或爭議處理條款,言明訴諸仲裁或逕由第三地法院裁奪。這樣的契約是企業與企業之間買賣的基礎,但同時也是互不信任的開始。多年來,我數不清簽過多少契約,但也參與過無數次違約的官司,最高記錄曾經指揮約十個美國律師在美國進行訴訟;十個律師聽來很嚇人,其實也沒什麼,凡是訴訟,雙方莫不卯足全勁找最專業的律師,智產權有智產權的律師,上法庭的有上法庭的律師,並不是每個律師都適合上法庭;契約如牽涉的公司超過一家,每家都會請一個以上的律師,因為誰也不相信誰。我之所以會有指揮十個律師在美國打官司的經驗,就是因為當時的案子有五家公司受影響,我代表的是帶頭的單位,案子一開始雙方都大張旗鼓,司法程序一步步愈走愈深,可最後還是經由仲裁單位和解收場,然而和解之後商機已過。

 那是大約十年前的事,當時我服務於工研院電通所,我們極力培養拉拔台灣的通訊產業,希望台灣能從終端設備走入基礎網路設備,那時大陸的華為、中興、大唐還不成氣候,這幾家廠商做的都是通訊傳輸設備,算是基礎網路設備的一環,我們對這幾家廠商寄予高度的期待,希望他們成長,成為台灣通訊產業的火車頭,這幾家廠商對自己也有這樣的期許,因此大家都願意砸下重金,為爭奪智產權而努力。但事後算算,各家公司加起來花了不下一億元新台幣的律師費,買到的只是一個教訓;當年參與這場官司的通訊廠商,或許都在這場官司中失血過多,如今都只能算是小廠商,有的甚至在存亡邊緣掙扎。

 當然,契約的簽定不是官司的源頭,坐在家裏,沒跟任何人簽任何契約,還是會官司臨頭,有的時候,契約的簽定正是為了解決糾紛,然而更多時候契約的簽定,代表一個機會的開始,比如一項技術的取得;也可能代表一個時代的結束,比如1895年的馬關條約。契約的簽定也不是一拍即合的遊戲,往往是爾虞我詐、唇槍舌劍、你來我往、經年累月的成果,代表談判簽定契約的人,往往贏得一世罵名,比如馬關條約中的李鴻章,說他出賣了台灣;又如新竹某一晶圓公司與國外公司和解之後,公司雖獲得不少利益,其總經理及法務長不也被懲罰了嗎?理由是有嚴肅的操守問題。

 看看身邊的例子,再翻翻歷史,有足夠的理由讓人們相信,談判代表往往會有悲劇的下場。在一次與荷蘭某大公司的談判過程中,在飛往遍地鬱金香、老風車與木鞋的阿姆斯特丹途中,我突然想起344年前另一場荷蘭人與閩南人的談判歷史,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福爾摩沙最後一任總督,本名叫Frederik Coyett,劉良壁先生所著「台灣府志」卷三中稱為荷蘭「歸一王」的,也就是一般歷史課本中的揆一;這位荷蘭總督揆一與一個閩南人鄭成功進行一場談判,談判的結果是一紙「投降協議書」,1662年2月10日雙方代表簽字;彈盡援絕的揆一,城堡內傷兵累累、士氣渙散,設定的談判目標是希望能「在最優惠的條件下交出『熱蘭遮』城堡」。歷史沒有記載鄭成功的談判底線,但以當時圍城已近9個月,大陸本土的戰爭節節敗退,金門及廈門的糧船因為颱風遲遲未到,父親鄭芝龍又被斬首於北京,加上鄭成功暴躁的脾氣,可以合理推測鄭成功當時只希望荷蘭人快點撤退交出熱蘭遮城。

 在雙方所設底線差異不大的情況下,這次談判從1662年的2月1日進行到2月10日,歷時十天就簽字了,內容共有十八條,其中十條是觸及揆一所希望的「最優惠條件」,比如第三條,允許揆一及其僚屬取得大米、酒、豬肉、油、醋、火藥、槍彈等等返回巴達維亞的必需用品,第十二條則規定簽約日起到撤退日(其實只有二天,因為2月10日簽字,2月12日荷蘭人就撤退了),國姓爺必須用合理價格供應蔬菜與肉類給東印度公司人員。很難想像在那麼莊嚴的歷史面前,台灣漢人歷史濫觴的關鍵時刻,象徵荷蘭人殖民歷史結束的一役,揆一與國姓爺的談判,竟然繞著豬肉酒醋蔬菜你來我往!最有趣的是第六條,規定撤退時荷蘭士兵得以在長官指揮下,揚旗、鳴炮、荷槍、擊鼓、列隊上船,這是揆一設法保持尊嚴的條款,還是不分中外皆有的阿Q精神的證據?然而事實上,多少企業間的談判,併購的談判也不例外,大都繞著枝枝節節的豬肉酒醋蔬菜發揮;真正的核心問題,對於鄭成功與揆一而言,只有第二條:「荷方應將熱蘭遮城堡、外堡...,屬於公司的財產全部交給國姓爺殿下」。

 荷蘭代表揆一於1662年2月12日率領荷蘭東印度公司長官、評議員、及職員走出熱蘭遮城,走出福爾摩沙的歷史,這是歷史的部份,可是做為一個談判者,揆一的命運從走出熱蘭遮城那一刻才開始。回到印尼巴達維亞,公司無法諒解談判代表揆一,「東印度事務報告」一書中如此記載,「(福爾摩莎的)長官、評議員、及公司職員,安然無恙的回到此地...,由此可見,這些人只以本身的利益為重,而置公司(的利益)於不顧...」。揆一因此受到審判,他的談判底線「在最優惠條件下交出熱蘭遮城堡」被認定是「只以本身利益為重,而置公司利益於不顧」,1666年公司對揆一作了宣判,當時揆一「跪在沙地上,槍手將刀橫在他頸上,揆一被判終身流放,沒收所有財產」。1674年,距離1662年的12年後,揆一被皇帝(從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結構看,就是公司董事長)特赦,回到故鄉阿姆斯特丹,這就是談判者揆一的命運,也是古今中外國家層級或企業層級談判者的惡夢。

 在飛機上想起揆一的下場,我一身冷汗,想起我與荷方你來我往的那些豬肉酒醋蔬菜枝節,我也不禁茫然;倔強的談判者揆一並未就此屈服,1675年荷蘭書店出現了一本神秘的書叫「被忽視的福爾摩沙」,作者筆名C.E.S.,書中對揆一等人的決策極力辯護,史學家雖無直接證據,但一般均相信此書是揆一匿名所寫,所謂的C.E.S可能就是Coyett et Socii揆一及其同僚的簡寫。344年過去了,揆一的命運讓許多企業談判者及國家級談判者心有戚戚焉,揆一的不平則鳴,也讓許多被冤屈的談判者心靈得到慰藉!(本文由作者蘇元良執筆撰寫,記者陳慧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