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02 20:37:47茱莉亞
未辦拋棄繼承 娃娃背債千萬
聯合新聞網 2006-05-02
記者段鴻裕 / 斗六報導
景氣不佳造成許多債留子孫、夫債妻還案例,雲林縣還有初生兒背負數千萬元債務案件。立委林樹山2個月內接獲15起子女親屬不知情而負債,他提醒呼籲民眾,必要時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將透過修法限定連帶保證不得無限擴張,以免天外飛來的債務讓民眾受累。
林樹山說,有繼承權的家屬應注意財務狀況,必要時應在民法規定的期限內辦妥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免無端背債。
他說,立法院已通過主決議文,要求親屬一方死亡時,醫院、戶政、檢察署(驗屍)、地政、警察等機關要主動告知權益;將來他要串聯修改民法有關繼承、保證、連帶保證必須明定時間、事件、人員等約束條件,連帶保證尤其不能無限擴張。
林樹山說,民法對繼承人的保護不周延,尤其很多生活較貧困的弱勢族群,更容易在無意間背負債務,造成生活無以為繼,最近2個月他就接獲15起投訴案,債務最多者超過1000萬元。
大埤鄉有個謝姓婦人受傷重殘,最近申請獲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核發於農會帳戶,謝姓婦人發現款項遭農會強制扣押,才知道2年前死亡的丈夫生前為別人作保,成了連帶保證人,背負200餘萬元債務,丈夫死後,謝女為當然繼承人;並發現她原本繼承丈夫的農地早被法院查封拍賣,因未能完全抵償債款,農會又扣押她的殘廢給付。
林樹山說,謝姓婦人重殘,失去行動、工作能力,卻因為對債務的法律規定不了解、不知道拋棄繼承而背負巨債;凸顯我國民法對繼承人的保護措施完全不及格,只知道保障持有債權、物權的企業、金融行庫,但政府相關單位未能利用各種管道盡到告知、提醒的義務。
<相關法律條文與參考資料>
1.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2.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3.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4.民法一千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5.一些有關繼承上的基本問題之法律常識有以下網址可供參考。
網址:http://www.rclaw.com.tw/lawknow_08.asp
例如,繼承分為普通繼承、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三種。
6.茱莉亞想提醒大家在此要特別注意的是時效與形式的問題:(缺一不可喔!)
※時效與形式方面: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拋棄繼承,必須『全部』拋棄(全部指的是所有的債務與所有的遺產),不得一部拋棄(只拋棄債務或只拋棄遺產),否則在法律上並不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7.至於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有以下這份網路資料可供參酌。
網址: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記者段鴻裕 / 斗六報導
景氣不佳造成許多債留子孫、夫債妻還案例,雲林縣還有初生兒背負數千萬元債務案件。立委林樹山2個月內接獲15起子女親屬不知情而負債,他提醒呼籲民眾,必要時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將透過修法限定連帶保證不得無限擴張,以免天外飛來的債務讓民眾受累。
林樹山說,有繼承權的家屬應注意財務狀況,必要時應在民法規定的期限內辦妥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免無端背債。
他說,立法院已通過主決議文,要求親屬一方死亡時,醫院、戶政、檢察署(驗屍)、地政、警察等機關要主動告知權益;將來他要串聯修改民法有關繼承、保證、連帶保證必須明定時間、事件、人員等約束條件,連帶保證尤其不能無限擴張。
林樹山說,民法對繼承人的保護不周延,尤其很多生活較貧困的弱勢族群,更容易在無意間背負債務,造成生活無以為繼,最近2個月他就接獲15起投訴案,債務最多者超過1000萬元。
大埤鄉有個謝姓婦人受傷重殘,最近申請獲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核發於農會帳戶,謝姓婦人發現款項遭農會強制扣押,才知道2年前死亡的丈夫生前為別人作保,成了連帶保證人,背負200餘萬元債務,丈夫死後,謝女為當然繼承人;並發現她原本繼承丈夫的農地早被法院查封拍賣,因未能完全抵償債款,農會又扣押她的殘廢給付。
林樹山說,謝姓婦人重殘,失去行動、工作能力,卻因為對債務的法律規定不了解、不知道拋棄繼承而背負巨債;凸顯我國民法對繼承人的保護措施完全不及格,只知道保障持有債權、物權的企業、金融行庫,但政府相關單位未能利用各種管道盡到告知、提醒的義務。
<相關法律條文與參考資料>
1.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2.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3.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4.民法一千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5.一些有關繼承上的基本問題之法律常識有以下網址可供參考。
網址:http://www.rclaw.com.tw/lawknow_08.asp
例如,繼承分為普通繼承、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三種。
6.茱莉亞想提醒大家在此要特別注意的是時效與形式的問題:(缺一不可喔!)
※時效與形式方面: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為繼承人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拋棄繼承,必須『全部』拋棄(全部指的是所有的債務與所有的遺產),不得一部拋棄(只拋棄債務或只拋棄遺產),否則在法律上並不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7.至於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有以下這份網路資料可供參酌。
網址: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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