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購或訪問買賣解約應7天內以書面為之
PS:以下新聞文字來源取自新北市政府市政資訊 【新北巿訊】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已是現代人時常利用的交易方式,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賦予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消費者在收受商品之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即可向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即便在收受商品前,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業者解除契約。不過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特別提醒消費者,7日內無條件解約權之行使依法應以「書面」為之,千萬不要只用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提出,以免因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是舉證不易而喪失了解除契約的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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