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1 19:24:24小謙
裁判長及裁判員
0裁判長及裁判員
1.裁判長分配裁判員2位及傳達注意事項。
2.裁判長督導裁判員執行比賽狀況。
3.裁判長遇有申訴或抗議案件時得請求召開審判委員會議。
4.裁判長必要時於賽前宣布規則及注意事項。
5.裁判員賽前核對球員名單及球具檢查及宣布比賽開始。
6.賽中帶領球員依球道號序完成比賽及違例犯規等事件之處 理。
7.宣布比賽結果並紀錄桿數。
8.裁判員執行比賽中,佇立位置應以不影響球員擊球及前明 視球員搫球及球體前進路線爲原則。
0比賽
1.每位球員必須賽完第1球道至第12 (或規定)球道後,依 比賽總桿數多寡判定勝負,若未賽完全部球道則不予核計 成績。
2.比賽方式分爲個人賽及團體賽。
3.比賽方法:
⑴桿數賽:以12球道總桿數低者爲勝(目前皆爲此法)。
(2)球道賽:以12球道中獲勝球道多者爲勝。
4.比賽中如有犯規及違例均罰加計一桿。
5.比賽發球時,應將球置於發球區內並向球門方向發球。
6.比賽時,球穿過球門內金屬棒並位於球門杯後方,球體不 得接觸球杯,即爲完成一球道比賽。
7.比賽中球體落在界線外地面上即爲界外球,發生界外球 時,應將球拾回放置在以出界點爲中心,兩個球瓶長度爲 半徑的球道上並罰加計一桿。
8.比賽球如掉入坑洞、水塘等無法打擊時,得按界外球處理 或無限向後延伸的球道上新球位,但需加計一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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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球爲有效
比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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