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4 13:34:13芝麻開門
勞務輸出代理合同和船
“長鴻”輪船員勞務輸出代理合同和船員勞務報酬糾紛案 【提示】 船員勞務合同沒有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應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船舶所有人通過代理人雇傭船員,應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費,向船員支付勞務報酬。 【案情】 原告:中國海員對外技術服務公司廣州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公司)。 原告:許成德,中國籍,“長鴻”輪船長。 被告:臺灣夫利之海運公司(FOLIAGEMARINEINC.)。 1995年11月13日,中海公司與被告簽訂《合同書》,約定:中海公司為被告所屬的“長鴻”輪雇請船員,被告向中海公司支付代理管理費;二副、電機員、電報員等每月每人管理費150美元;大廚每月每人管理費100美元;如船員由船東直接選送,大副、大管輪職務以上船員每月每人收取管理費80美元。合同還約定:船員合同期自船員離開中國國境之日起計算(如在中國境內上船,從上船之日起計算)期限為12個月。若合同期滿,船舶正在航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時返抵或抵達被告指定的港口時,則合同可自動延長到抵達香港或被告指定的其他港口,船員方能離船;船員留船薪由被告按“中海公司”確定的標準,每月在船上代發給船員本人;船員工資自出中國國境之日起到返回中國國境之日止(在中國任何港口上船者,從船員上船之日起計,在國內港口離船者至離船之日止);船員每天正常工作8小時;船員伙食費由被告按規定的標準支付,每人每日5美元;被告應負責支付船員自離中國國境起至入中國國境止的國外旅途交通、住宿、伙食等費用;國內路費包干每人每合同2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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