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1 15:14:27莉小雅

實務分享-兼職人員要求給予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趴水(長知識篇)

  明日要去調解庭,為了把事情釐清,我還是打電話去勞動局詢問。

經過與該單位電話了解後,我整理了下列的狀況

1.就算是兼職人員依法也是要做資遣及通報報

2.除非是比如飯店辦外燴,只有一天,做完了也沒有後續,那就不用作資遣

3.如果是定期短期契約,契約時間到期,不再續約也無資遣問題產生

4.還有派遣性質員工,因為他與工作的公司是承攬關係,所以給不給資遣是由派遣公司承擔

比如公司在發傳單,如果連續發七日,因為公司沒有再接續任務,這樣就會有爭議是否要發資遣,所以建議找派遣公司承攬,因為派遣公司會繼續找類似這樣的工作再給他做,如果沒有則依約處理或是當有勞資爭議時由派遣公司承擔處理。

5.在法令上雖為兼職員工但是因為他受公司的管理監督,所以與公司有勞雇關係,不因為有無合約而受限,如果她無故不到班或是有其他違反公司規章之情事,仍是比照公司規定處理,公司是否執行此權力,由公司決定。不影響其與公司為勞雇之關係

6.如果員工於事後不同意再被續用,則維持以資遣方式辦理(因為在告知他不用繼續上班時,就已經終止聘僱關係)

我方兼職人員因為在工作時間上,有加入排班,而且是連續性日復一日工作沒有停止且無短期契約,所以已經歸類為不定期契約之員工。

 

*如果這案成立,之前或之後的兼職員工是可以要求比照辦理(團體訴訟),這也是一個隱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