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6 08:56:44涂弟的朋友

『相對分散的』地方社會(三)(涂一卿)



結論:帝國官僚 與 『相對分散的』地方社會---鄉紳的角色及其重要性 

 

 

 

『相對分散的』是傳統中國地方社會的一個重要特質,其主要的意義在於呈顯,無論是在經濟生活、社會活動或是政治考量,中國社會中存在著極為明顯的自然組織結構。這些自然的組織結構代表地方社會既存的社會關係與權力結構,所謂『既存』的意思是說,這些社會關係與權力結構不是『外加的』,而是『內含的』。聚落的形成、宗族的發展、土地與農民的生產關係,這些都是中國農村中自然孕育的社會關係與權力結構。從這個角度上來看,中國農村的分散與分隔,倒不見得是自然地理的區隔,反而是既存社會關係與權力結構的運作結果。

 

 

以各別地方社會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看到這種『相對分散性』存在。然而,事實上在各別的地方社會之上,仍存在著一個要求『整體性』的帝國官僚政權。里甲制與保甲制便是帝國政權在『整體性』的考量下,企圖將這些分散、區隔的地方社會給于整合,以達到控制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代表帝國政權的官僚行政體系,並沒有在組織上延伸到地方社會的基層,帝國行政單位是以縣為最下級,一個縣所管轄的範圍相當大,大者有一千六百平方公里;所管轄的人民,少者有幾萬人,多者甚至有十萬到二十五萬人。(Hsaio ,1960:5)帝國對於縣以下廣大農村的管理,可以說是只有制度(institution)而無組織( organization)。

 

 

保甲或里甲便是管理與控制地方的制度,至於組織,事實上仰賴的是地方原有的自然組織。因此,我們可以發現,為屈就自然的組織結構,制度本身必需因時、因地的作調整。那麼,制度又是如何的與既存的鄉村自然組織結構連接呢﹖事實上,帝國官僚體系與『相對分散的地方社會』之間的連接,並不是存在于組織上,帝國官僚行政組織與地方社會自然組織之間,從組織的角度來看,是不重疊的。組織與組織間的空隙,是經由特定性質的人所加以銜接。根據王霜媚在『帝國基礎--鄉官與鄉紳』一文中提到,由秦漢到明清,在大一統的帝國下,代表地方勢力的鄉官,雖然在性質與形態上經過了幾次蛻變,但他們做為帝國的基石,或動搖帝國根本的功能,卻一貫不變。王霜媚指出:鄉官是由民眾推選,再由長官任命,其權力的根源、活動範圍均以地方為主。(註 9)隋統一天下,廢除鄉官行科舉,歷經唐宋至明清,因科舉而產生的這批新貴,在地方上形成地方政府外的另一股支配力量,號稱紳權。鄉紳由於其官僚身份與士大夫的身份均由中央政府授與,鄉紳所享有的政治或社會上的特權也是由中央政府所明文規定,他們可以說是專制政權權力的分享者。(王霜媚,1982:375-411)然而,不管是鄉官或是鄉紳,透過這些人的連接,將原先帝國官僚行政體系與地方社會自然組織間的空隙填補。正因為這種連結方式是非組織性的,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地方官與地方鄉紳的關係,是建立在人際的聯帶上。一個能與地方鄉紳相處融恰的縣令,通常也有助於其政令的推展。

 

 

事實上,以鄉紳或仕紳的聯帶,不僅是出現在帝國與地方社會之間,在地方社會與地方社會之間,也是以這種方式連接。這也是為什麼,講求情誼、拉關係(同窗、同科、同鄉...等)的模式,在中國社會的運作中,會受到重視。 Cole 在《紹興--十九世紀中國的競爭與合作》( Cole ,1986 )中提到,所謂『紹興師爺』。事實上並非紹興人特別有作師爺的異稟或才能,『紹興師爺』之所以在中國社會耳熟能詳,最主要的原因是,以紹興作為人際聯帶認同標準下所形成的人際網絡。

 

 

無論是在帝國官僚體系與地方社會之間,或是在地方社會與地方社會之間,都缺乏一種組織性的連接。在以人際聯帶(鄉紳與地方官吏、鄉紳與鄉紳之間)為主的連接下,帝國政治官僚體系與地方社會之間,產生了結合。鄉紳的角色同時反應著帝國政權『外加的』與地方社會『內含的』社會關係與權力結構。正是如此,鄉紳在傳統中國地方社會自其不可忽視的重要性。

 

註釋:

 

 

 1.這篇文章是施堅亞教授就任亞洲研究協會主席之後,於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舉行的該會年會上的主席演講詞。本文並未收錄於《中國帝國晚期城市研究》( Skinner,1984 )中,但是中譯本裡,則收錄此一篇文章,請參見參考書目。

2.這類研究嚴格說來已經累積相當數量,筆者無法一一列舉,僅就筆者認為具有代表性的列舉如下,當然不可否認有筆者個人偏好下的選擇:

Hilary J. Beattie, Land and Lineage in China :A Study of T'ung-ch'eng County, Anhwei, in the Ming and Ch'ing Dynasties( Cambridge ,England , 1979 )

Philip  A. Kuhn, Rebellion and Its Enem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 Militariz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1769- 1864 (cambridge ,1970 )

James H. Cole, Shaohsing: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in Nineteenth--Century China  ,(U. of Arizona , 1986 )

Hsiao,Kung-chuan, 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 U. of Washington , 1960 )

Maurice Freedman , 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 Fukien and kwangtung ( London , Athlone , 1966 )

G. W. Skinner, eds., The Chinese C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 Stanford,1977)

 

3.在施堅亞的看法下,中國廣大農村之中,農民多少都依附於一個集鎮,鎮上有著少數的店舖,還有著定期市,是農民生產品的交換中心(包括借貸與合會)、交通中心,是農村物品外流的起站,外在物品流入的終站,這是一個標準集鎮(a standard market),隸屬於標準集鎮的村落構成一個集鎮社區。他更進一步推論,中國農民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不是村落而是標準集鎮社區。有學者批評施氏有關集鎮社區社會性質的命題,大都基於演繹推論和零散的舉証,並未真的以一個集鎮,檢視其中的各種社會活動,因此假設性質甚強。

 

4.一般學者都同意施堅亞對於中國農村與其集鎮關係的看法,且認為在經濟活動上,足以說明中國農村經濟生活的特性。依筆者個人的看法,施氏的研究是以城市或集鎮為出發點,集鎮與城市之於中國農村的市場意義在他的討論中,的確很清楚。然而,如同註3.所說,在社會性質上,則有其模糊性存在。

 

5.有關村社結構在中國歷史上的發展,請參見 張哲郎『鄉遂遺規--村社的結構』 收編於劉岱等編《中國文化新論社會篇--吾土與吾民》 聯經出版 ,民71

 

6.有關中國農民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在區域上應如何界定的問題,學者們一直有爭論。有人主張是村落,有人則認為是共享同一集鎮的村落。這個問題在施堅亞的標準集鎮社區的提出之後,帶來更多的爭議。有關學者不同的觀點請參見 章英華『清末明初華北農村的村落組織和村際關係』發表於 中國人與中國社會研討會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太平洋文化基金會 民77 

 

7.有關地方軍事化的說法,筆者是採用孔飛力(Philip A. Kuhn,1970 )在其研究《中華帝國晚期的叛亂與其敵人》的看法。請參見  Philip  A. Kuhn , Rebellion and Its Enemi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 Militariz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1769- 1864 (cambridge ,1970 ) 一書中的第一章:地方民兵與傳統國家

 

8.孔飛力所謂『自然結構』照筆者的了解,也就是指『自然村』與『行政村』的差異,同時突顯村落自然組織與行政單位的差異。

 

9.照王霜媚的看法,隋朝未行科舉之前,鄉官是地方勢力的代表。秦漢之際,零星散怖於各縣、鄉、里的鄉官勢力,是瓦解秦帝國的主要力量。魏晉南北朝時,中央與地方隔閡,根深蒂固的鄉官勢力,使分裂局面持續了四百年。有關鄉官與鄉紳的演變,請參見王霜媚『帝國基礎--鄉官與鄉紳』收編於劉岱等編《中國文化新論制度篇--立國的宏規》 聯經出版,民71

 

 

編註:該文刊登於《社會與經濟》,第52期,19911219。台中市:東海大學東亞社會經濟研究中心。未經同意,請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