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8 10:22:55劉靜

房產契約分期 按0.4%貼印花稅票

  財政部表示,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載明採分期方式付款者,即視同兼具銀錢收據契約,須從高按0.4%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指出,買賣雙方約定以分期方式繳付房產買賣的款項時,賣方逐期在契約書上蓋章註明收訖者,每次收款時,都要按收款金額0.4%貼用印花稅票。
  不過,未明訂採分期方式付款者,僅屬一般房地產買賣契約,並持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公定買賣契約書﹚,每件只須金額貼用0.1%印花稅票。
  財政部規定,同一契約書上具有兩種以上性質,如果稅率相同,僅須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則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
  參與市地重劃的開發商、出資人及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費地後再出售期間若短於二年,財政部同意比照參與都市更新者獲配的不動產,免徵10%到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本周內將會發布最新解釋,將市地重劃的抵費地納入免稅範圍。此舉將有助開發商及出資人,提高參與市地重劃的意願。
  根據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出售不動產經排除課徵奢侈稅者共有11類,其中不包括市地重劃抵費地。不過,財政部在其發布奢侈稅疑義解答中明定,市地重劃後領回抵費地的所有權人,抵費地視為其原有土地,出售時持有期間是以重劃前原持有土地時點起算。
  財部解釋,由於重劃時間往往超過二年以上,參與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在領回抵費地後出售,實際上已不會再被課徵奢侈稅。
  不過,不具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但負責市地重劃的開發商或出資人,重劃完成後以領回抵費地做為折抵其投入的開發費用,因自始未曾擁有土地,其抵費地的持有期限, 綠豆糕無法比照土地所有權人現有的持有期間計算,因而衍生領回抵費地後,若急於出售,反會被加徵10%或15%奢侈稅問題。
  財政部研商後認為,現行都市更新因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分配的房屋及土地者,已明令出售時可免徵奢侈稅,市地重劃與都市更新均具有改變市容、活化土地價值的作用,為鼓勵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因此同意參與市地重劃的民間開發商與出資人,領回抵費地後再行出售,即使期間短於二年,也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至於因區段徵收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放棄領取地價補償,申請改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折付的「抵價地」,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領到的抵價地,其持有期計算也比照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併計其被徵土地的持有期間,逾二年以上者,也免徵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