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1 00:11:06蹤跡

檢討被害人

  有些刑事案件,被害人身亡,永遠沒有辦法為自己發聲,此時,加害者(犯罪者)要怎麼說,就怎麼說,無從考證。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要如何還給被害者與被害者家屬一個公道?
  另一方面,檢討被害人,是一種沒有同理心的行為,臺灣社會就是有一些這一種人。他們會發表一些怪異的言論,例如說被害者如果不晚歸、不夜遊、不怎樣怎樣,就不會發生之後的事情。然而,他們卻沒有想過,就算晚歸、夜遊,被害者就應該遭受這種待遇嗎?亦即,加害者憑什麼恣意侵害他人呢?
  拿2015年發生的高中音樂科惡師霸凌學生的事件做舉例,女學生就算在私人臉書傳送這是我的男人不要搶、自拍身體等,這隻畜牲音樂教師就可以施虐學生、霸凌學生嗎?這間高中某些行政人員就可以公開護航這位畜牲教師,甚至於在媒體採訪時,公開揭露女學生的隱私,說女學生就是傳這些訊息,這位畜牲教師才把女學生壓到理髮廳命令女學生剪去長髮、把女學生帶到男學生班級逼女學生說出我是賤人我不該繼續與xxx聯絡,用這些說詞來合理化這位畜牲教師的惡行。
  檢討被害人,不是代表另類,只是代表沒有同理心,甚至可以說沒有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