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02 16:53:00尚未設定

欠稅限制出境的金額標準及解除規定!

現代交通便利、天涯若比鄰,幾乎人人都會須因公務或休閒而出國,所以,在稅捐稽徵機關追索欠稅的手段中,限制個人或事業負責人出境就成了重要的一環。依據稅法的規定,欠稅種類及金額達到以下標準,稅捐稽徵機關就可以報請財政部函請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
一、欠繳已確定的稅捐或關稅及罰鍰,個人在新台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一百萬元以上。
二、欠繳未確定的稅捐或關稅(請注意:不包含罰鍰),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三、以上金額均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教育經費或教育捐在內。
被主管稽機關報請限制出境者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解除:
一、繳清限制出境之全部欠稅及罰鍰。(注意:不可以只部分繳納,而主張繳納後欠稅已低於限制出境標準)
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供全部欠稅及罰鍰之相擔保。
三、欠稅公司已依法清算解散,且無賸餘財產可抵繳欠稅及罰鍰。(注意:必須按公司法規定一一完成清算序,並聲報管轄法院核備清算完結)
四、依破產法規定和解或分配完結。
如果欠繳稅捐或關稅而被限制出境,除了稽徵機關以外,還有可能是法務部行政執署所屬的各地行政執行處所移送,而後者所依據的法令是行政執行法,一般而言並不完全以欠稅的金額為標準,救濟的途逕也完全不同,因此,在接獲入出境管理局的通知時,務必要看清移送的機關和依據的法令,才能依法尋求申請解除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