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6 16:17:12小阿土

20100825法官的判決

最近一個很熱門的判決造成很大的轟動:
性侵六歲女童,遭判刑三年兩個月。
有人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發動連署:
「性侵六歲女童,才判三年兩個月?幹.....太瞎了。。
  "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的連署~~大家一起來吧。」
短短九天已經有十六萬人連署,讓人見識到網路世界的熱心。
 
小阿土也參加了這個連署,
參加的目的是因為這個判決太過於誇張,但並不希望對法官免職。
整起事件的內容是:
高雄一名六歲女童於圖書館遭性侵害,
檢查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求刑七年十個月,
一審法官認為嫌犯無強暴脅迫的行為而不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
而以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刑三年兩個月。
高雄地方法院也表示這是因為法律見解引用條文的不同,
而且證據上無法證明被告有強暴脅迫的行為,
所以才會出現如此輕的罪刑。
小阿土相信這是因為法律條文引用的不同所造成的落差,
也相信以法院、法官們的專業能力,這樣的判決在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
世界上沒有週延的法律,
同樣的行為,在愈詳細的法條愈能夠引用不同的法條。
所以有被告原告,有律師、有檢察官、法官天天在法院上演攻防戰。
 
律師的工作是盡己所能保護人權,
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以避免因不夠週延的法律而傷害人權;
而法官和律師不同,代表法律的行使保護善良的人,
一個根據雙方論點而做出判決的法官只是最低等的法官而已,
一位好法官的判決要讓壞人警惕,好人安心的目的,
讓好人相信:只要心存善念行為端正,法律會提供最基本的保護;
讓壞人警惕:就算對法律再熟再怎麼懂得鑽漏洞,做壞事就得受到該有的懲罰。
畢竟被害人處於相對的弱勢,更需要法律給予保護以協助。
就以性侵害這樣的案子來說,
每一次的開庭都要被害人面對那一段不堪的回憶,
還得和嫌犯再一次的面對面。
冗長的審判過程,讓多少身心受到傷害的被害者不願提告。
好不容易有幾個受害者願意挺身而出面對司法流程,
然而幾個誇張的判決,只見到法官一直替嫌犯找最有利的法條給最輕的判決,
不免對司法體系、對法官有一些失望。
 
法官不再是律師,必須要在法律的基礎上保護善良的一方,
因此才有獨立審判和自由心證的必要,
否則找一台記錄所有法律的電腦,
輸入犯罪行為之後就能夠得到裁決,
又何必花費那麼大的人力、物力來培養一位法官?
也因為法官培養不易,
所以小阿土不讚成以單一事件對法條引用不同,而迫使法官下台。
法律行為規範的最低準則,而法官更應本著道德良心來補足法律的不足,
每一次判決,都足以影響社會風氣。
就以這一次的事件來說,就算這是法條本身的問題,
無法以強制性交罪來判以重刑。
然而法官所引用的法條,可以判三到七年的刑期,
就以保護弱小,警惕壞人的立場,
同樣可以給予重判,至於法條規定上的不完備,可待日後再提出修正,
對於年僅六歲如此幼小的孩童伸出狼爪,本來就該給予重判以儆效尤。
 
法官對於法條選用的專業訓練相信很足夠,
然而對於被害者的同理心卻值得討論,
過多的仁慈反而是一種放縱,讓很多小罪犯一步步鑄成大錯。
因為過短的刑期加上又可以申請假釋,
很多黑道把監獄當成短期進修班來上。
反而是一般受害人既要再次面對司法冗長的調查程序,
又不能夠讓罪犯得到應有的制裁,
形成社會上一種姑息養奸的風氣。
法官其實更需要人文的訓練,
每次判決都該審問內心:
這樣的判決是否能夠遏止犯罪、保護良善的人?
還是會給被害人或其家屬無情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