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1 19:31:34不悔

【濫用政治權力剝奪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其他自由也跟著被消滅!】

【濫用政治權力剝奪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其他自由也跟著被消滅!】

言論自由是最重要、最基本權利:失去言論自由,就無法表達自己的權利和主張,無法與同樣失去權利的人們交流和團結,共同爭取作為人的權利,所以,言論自由應受到最寬鬆尺度的保障。而新聞自由應受特別保障,係因民主國家政治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為防止執政者濫權,故稱新聞自由為第四權,以作為人民對抗不當統治之武器;故新聞自由更須特別寬鬆保障,係為衡平社會之政治權力,故新聞媒體工作者亦為『社會權力擁有及實行者』。

但是,『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寬鬆尺度』必須觀照現實世界中的人事時地物等,而為合乎『比例原則』的保障,否則必將落入唯心的陷阱,成為失去控制的惡魔,猶如其他之自由絕非:『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

法諺:「放縱是自由最大的敵人。」羅馬政治家西塞羅說:「放縱的自由,會把個人與國家導入放縱奴隸根性,這種自由比不自由更危險。」斯福.狄奧多說:「沒有自由的秩序和沒有秩序的自由同樣具有破壞性。」博爾克:「正義與自由相表裡,一分離,則兩者皆失。」法國哲學家盧梭:「無自由,則國家不能存;無德行,則自由不能存。」瑞士作家拉法塔說:「魔鬼也有自由,它的自由是肆無忌憚地對自由施以恐嚇、壓迫、劫奪、欺瞞和榨取。」英國作家鄔爾夫說:「為了享受自由,我們就必須控制自己。」

相對於合乎『比例原則』的保障,亦即是科以『相對責任』的限制;因為自由既是『保護人類權利』的武器,亦是『損害人類生存』的凶器。所謂『比例原則』以及『相對責任』,係指言論相對人之實力比較,能力、權力、地位越高者,所能使用實力越強,對於相對人的影響(傷害)極可能愈大,故其言論自由尺度,應予相對減縮,而所科相對責任愈大;而相對人若為相對之弱勢,則其言論自由尺度,應予相對寬鬆,而所科相對責任愈小;此為『維持實力衡平,保障弱勢利益所必要。』例如:新聞自由對於政治權位愈高者,應有相應之高度懷疑權(非許子虛烏有),蓋以政治權位愈高者,其對生民之利益影響愈大,故其言行等應受相對高度及廣度之公開檢驗,提醒人民注意防範,以預防人民權益受到損害。

舉例:溫紳於『誰背叛了國家』附錄中,記錄了連戰連續三年到瑞士盧加諾之行程及時間,對照拉法葉案的佣金回扣等資料。周玉蔻則說:『當你(連戰)說人家竊國時,你到一個洗錢勝地連續三年,每年只是去吃一頓飯,好像破綻很多。』以上二人之言論,實際上是對連戰言行『行使高度懷疑權』,提醒人民密切注意『連戰是否在拉法葉案搞貪瀆?』因為依據經驗法則,權位越高者,其貪瀆及障眼手法之能力越強,陳水扁一族即是成例,至今無法確知陳水扁一族到底貪瀆多少?有猜測數十億到數千億不等。吾友曾問:「陳致中軍法官退伍後,為何不從事法律事業,卻頻頻出國?」吾曰:『痛痛快快的洗澡啊!』吾友不知其意而再問,吾則大笑曰:『你真不知道他出國洗什麼嗎?』事後,陳水扁一族海外金融事件一一曝光,他始大悟!故吾認為溫紳及周玉蔻遭判登報道歉乙案,依據比例原則,何其冤哉?

再者,翻開人類的歷史,自由這把凶器無處不見,至今依然如是;歷代專制君主、貴族,享有超乎我們所能想像的『自由』,這把凶器的受害者,擢萬人之髮亦難數。運用我們的想像力,去想下面幾句名言~「君要臣死,臣不能不死。」「朕即天下,斯民斯土,莫非朕有。」即便豪志詩劍江山的李白,雖受唐明皇寵,亦需獲得恩准『賜金放還』~李白啊!你是我的,你想離去,我准你去吧!這種毫無比例原則的『絕對自由』,在唐明皇這種昏君手中,就成為『權力放縱』,而導致安祿山之亂,『斯民』死於戰亂,『斯土』一片荒蕪;『國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何其寫實?法國大革命以『自由、平等、博愛』為號召,開始整個世界推翻君主專制的革命,但是,『自由、平等、博愛』真的實現了嗎?民主政治真的『民主』嗎?表面看似愛國的行為,真的就是『愛國情操』嗎?

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人類不可缺的四種自由』:「言論的自由、宗教的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在所謂現代民主國家中,面臨應有的嚴苛檢驗。德國作家歌德說的好:「自由與生活都要逐日去爭取。」正是檢驗羅斯福四大自由主張的行動準則,是以,鄭大為提出本件告訴。

鄭大為於系爭賽事,依據裁判之『聽判能力』,判決韓國選手得分,此為鄭大為之權力與職責;而我國選手之傷勢,亦證明鄭大為『聽判判決』正確;蓋以韓國選手倘若真以正拳攻擊至我國選手喉部,我國選手『非死亦傷危』;而且當場共有五位裁判,倘若韓國選手真以正拳攻擊至我國選手喉部,必見我國選手『未死傷危』,豈會草菅人命,必然先行搶救我國選手性命,並嚴厲譴責韓國選手『比賽殺人』,而要求賽事大會、國際總壇、韓國跆壇,嚴厲懲罰韓國選手,並追究民刑事責任。然曾志朗於五位裁判一致判決、四位調查委員一致裁決下,竟違反國際賽事規則,率領(令)我國團隊員於賽場鬧事(吾不稱為『抗議』,因係教練權、領隊權。)。而以相關新聞、言論顯示『曾志朗為我國代表隊最高團隊代表』,以其政治權勢,組織中華代表隊團隊員於賽場公然鬧事,違反WTF(國際跆拳道協會)競賽規則與解釋說明第24條第1項第4款第1點:(A)干擾競賽管理;(B)煽動群眾或散佈不實言論;其最高懲戒為對我國採取禁賽懲戒,而其行徑顯係操弄『愛國情操』,曾志朗之惡劣行徑,其為博取個人聲名乎?卻將不顧將導致喪權辱國之嚴重後果。而身為體委會主委之戴遐齡、競技組組長及其他團隊員,或欲捧、或畏於曾志朗之權勢,棄國際賽事規則於不顧,共同進行喪權辱國之行徑。以致告訴人憂心如焚,而於自宅接受媒體採訪之時,指摘曾志朗『囂張跋扈』;此為告訴人之言論自由,且曾志朗行徑為可受公評之事,以『政治外行統治專業內行』,利用權勢組織團隊鬧事,勢將造成喪權辱國之後果,告訴人之指摘,符合『評論適當、評論善意』之言論自由要件,曾志朗系爭事件於國際、國內風波未平,而導致告訴人被不法剝奪裁判權(後因國際跆團表明裁判權係國際團體之權力,而撤銷此處分,但我國跆協表明永不錄用。)、三年教練權(我國聲明係國內事務,禁止國際干涉我國內政,維持此不法處分,因其處分理由略以『發表不當言論,損害我國國際聲譽。』)。

總而言之,鄭大為發表『評論適當、評論善意』言論,合法行使言論自由之後果,卻遭到基於『背叛民主、虛偽愛國』行徑,而被剝奪『免於恐懼、匱乏之自由』之後果。羅斯福老兄!汝主張四大自由,卻無實踐之道,而淪為政治權勢之犧牲品!故效歌德名言:「自由與生活都要逐日去爭取。」鄭大為提出毀謗告訴。對於溫紳先生,本人聲明『正因你在影射連戰乙案受冤,所以,鄭大為有立場和權力告你。』請您以後重視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比例原則。

幾個有待大家深思的問題:

一、台灣真民主嗎?

    曾志朗使用他的權勢,大搞『政治外行統治專業內行』時,多數團隊員或捧、或昧、或屈,一起喪權辱國,這合乎民主原則嗎?

如果團隊員們依據專業知識和能力,勸阻曾志朗,當曾志朗明理接受,可稱之『大家都民主』!若曾志朗不接受,團隊員抗拒抵制,回國之後指摘曾志朗,這些團隊員就是在實踐民主的權力,因為曾志朗濫用大家賦予的治權,而大家行使民權,合法剝奪曾志朗的治權。

    可恨啊!大多數團隊員甘願成為曾志朗濫權的工具,對國際喪權辱國,對國內錯誤示範。

二、虛偽操弄『愛國情操』,就是大搞『害國情結』!

    曾志朗至今還是自認『英雄』,因為,他虛偽操弄愛國情操,搞得喪權辱國、國際風波未停,這叫做逞私欲的『害國情結』!曾志朗私欲何處可見?上網站輸入他的名字,就可以看到『雙重國籍事件』等等!曾志朗從1990年起就以雙重國籍,違反國籍法擔任公職,1998年還寫了一年內放棄美國國籍切結書,卻遲遲不辦理放棄,答辯理由是『公務繁忙』,這叫做『愛國情操』?或者叫『利益選擇』?

三、什麼叫做真正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台灣有嗎?

    鄭大為公正行使裁判權,卻被責罵為『全民公敵』!鄭大為對曾志朗濫用權勢的喪權辱國的惡行,合法指摘為『囂張跋扈』,鄭大為行使言論自由,卻橫遭侮辱毀謗,又被剝奪『免於匱乏和恐懼的自由』,台灣哪有真正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鄭大為並不憎恨被愚弄而傷害他的人,只憤怒濫權刻意傷害他人之人!

    我對鄭大為說:走路也會跌倒!

  鄭大為提起告訴,當然也是為了搶救所受到傷害的各種人格權,但請各位弄清楚,成功的搶救鄭大為的人格權,就是創造所有人民人格權的共同保護傘!而這個人格權的內涵,必須基於真正的民主與愛國,因為,在一個沒有國格、榮譽、情操的國度裡,不存在真正的人格權!

歌德:「自由與生活都要逐日去爭取。」

路!不管走多久,都是要為後代開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