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0 15:02:35不悔

犯法不犯罪!犯罪不犯法!

犯法不犯罪!犯罪不犯法!

犯法必為犯罪乎?犯罪必為犯法乎?非也!實有『犯法不犯罪!犯罪不犯法!』之情事。

數年前,宜蘭一對貧困夫妻,家中常無可炊之米;其妻甫妊娠,無以為補,其夫遂至養雞場竊雞,遭人當場逮獲移送法辦;此人於法實犯竊盜罪,然其真有罪乎?

吾憐其愛妻心切,不惜涉險犯法;吾憫其貧困無助,實為社會之大罪;因社會有人淪落如此地步,此社會即犯『眾生不平等』大罪,應受審判者,社會也!而此人受迫至此地步,何罪之有?而該檢察官恤憫情狀,微罪不訴,實為司法菩薩矣!

二年前,某旅社服務生遭準強姦罪起訴,一審法官判決無罪,以該十一歲女子成熟豐滿,誆騙該服務生為十七歲,而以相姦交換一夜住宿;事後申告該服務生準強姦罪,此仙人跳也!

一審法官判決無罪,吾於法以為當然;以該服務生遭誆騙,而誤以為該女十七歲,於犯罪主觀構成要件,無所姦淫幼女之『知、欲』意圖,其姦淫幼女之事實,至多論責過失犯,然於法不罰此過失犯。

此人無罪乎?非也!其犯『趁人之危』大罪,以刑法第五十七條犯罪之動機與目的,實應重懲。殆以見人之危,理應相助,該服務生見危不助,而以相姦取利逞慾,終落仙人跳陷阱;其行雖不屬犯法,然其無罪乎?

 

 

請教:那落迦的故事主角,最後以其肉身,開著汽車炸彈衝進宮殿,與統治者共滅。就法律之根本精神,算不算『犯法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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