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2 20:01:35放下

規定弱震地區建物

震設計規範成爲我國制定耐震設計規範的重要參考依據•,而耐震規範的修正, 往往是國內外重大震災的慘痛經驗及發現所促成的。以下將我國耐震設計規範 演進與背景做一簡要敍述,以便了解不同時期法規對建築耐震結構的影響:
I、民國六十三年I 1月以前
此一時期因尙無耐震法規,在建築結構設計時,實務上多參考一九五〇年 日本的「建築基準法」,理論上應可承受中央氣象局地震度分級五級的地震 力。但當時無法令的強制力,因此有些建築物可能根本沒有採用耐震設計。
I I、民國六十三年I 1月至民國七十I年六月
我國耐震設計法規於民國六十三年一 一月十五日頒布,其計算地震力最小總 橫力(即水平向重力加速度乘以建物的重量所產生水平地震力)考慮的因素包 括組構係數(K )與震力係數(C )(亦稱爲反應譜係數)計算出最小總橫力 (V )後,再將台灣畫分輕度、中度、強度地震區,規定弱震地區建物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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