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網路地產王/綜合 |
景氣越差,購屋糾紛越多,以去年為例,全台購屋糾紛高達近2,000件,創下是7年來新高紀錄!其中,攸關房仲利益的服務費,更經常成為賣家與房仲的糾紛來源,專業房仲建議委託賣屋者,一定要在合約中詳細明定成交金額,與服務費是否內含在成交金額內,以免日後發生糾紛,房子沒賣成,還得吃上官司!■ 仲介費怎麼算? 簽訂合約看仔細!
長年在大陸工作的李先生,去年在新莊投資了一間預售屋,交屋之後委託仲介出售,沒想到碰上景氣下滑,八百萬買的房子,原本想賣一千萬,最後居然只有人願意出八百二十萬,李先生心一橫,打算認賠殺出,但因為與房仲透過電話聯繫有誤差,房仲賣出的價格雖然是八百二十萬,但還得內含仲介費,而李先生卻誤以為,扣除仲介服務費,他可以實拿八百二十萬,換算下來,八百萬買的房子,李先生還得賠上近五十萬才能成交,因而拒絕成交賣出,現在房仲已經進行假扣押,讓李先生的房子不得自行處置!
「問題出在合約上!」資深房仲說,因為八百二十萬的成交新約中,沒有明定服務費是否內含,而一千萬的舊約中,卻清楚的言明,一千萬成交的服務費內含,雙方因為合約的不明確性,造成購屋糾紛,如今買家已經付出斡旋金,交易金額也達到買家合約要求,仲介一狀告上法院,賣家如果提不出有力實証,房仲已經收了買家的斡旋金,交易則視同有效,不得任意更改毀約!
■ 委託房仲斡旋 買賣已具法律效力
「許多人付了斡旋金,只是向屋主問問看而已,誤以為沒有法律效力!」21世紀不動產台灣區總部法務襄理邱創智說,其實雙方簽署「買賣議價委託書」,委由房仲向屋主議價成功、屋主願意售出時,這筆交易便算成功,必須依規定完成購屋簽約流程,否則就認定為違約,不但要沒收斡旋金,還需要支付2%仲介服務費!
此外,不管是買賣雙方,在合約簽訂時,不但應詳細載明斡旋金可否撤回,也要清楚規範交易金額是否包括服務費,否則雙方溝通的模糊地帶,動輒牽涉數十萬的資金,一旦發生購屋糾紛,雙方對簿公堂還事小,賣家的房子恐怕也無法順利出脫,甚至還得賠上一筆為數不小的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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