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1 14:38:000915586786曹小梅

房屋遭拍賣 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中央社〕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房屋遭法院拍賣,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北區國稅局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房屋遭法院拍賣,但是未分配到價金,是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的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被法院拍賣也是買賣交易的一種型態,與自己出售房屋都是財產交易行為,不能因房屋所有權人未獲分配價金,而主張非屬財產交易。

國稅局表示,有關房屋遭拍賣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有三種,第一種方式為,依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也就是扣除買下房屋、改良裝潢及賣出房屋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即為所得額,依此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第二種方式是,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提示原始取得的實際成本,應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該年度財政部頒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第三種方式為,未建築完成的房屋如被拍賣,也屬財產交易,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乘以該年度財政部頒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