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09 14:49:000915586786曹小梅
凶宅案例
《摘自聯合報 2007.05.12 03:32 am》
仲介凶宅應查未查 判賠65.6萬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王姓男子經信義房屋仲介購屋,裝潢後得知買到「凶宅」,而廉價轉售,並控告信義房屋要求賠償損失;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信義房屋應賠償六十五萬六千元。
法院審理時,信義房屋說他們也很倒楣,因為原屋主並未告知是凶宅,王應該告原屋主,而非信義房屋。
法官認為,房屋仲介兼具仲介及委任兩種契約性質,原屋主是否告知信義房屋詳情,為原屋主與信義房屋之間的糾紛,信義房屋不應對新屋主卸責;而房子若是凶宅,勢必影響房價,仲介沒有查明,屬於房屋買賣的重大瑕疵。
信義房屋兩年前接受蔡姓屋主委託,出售新店市一棟房子,後來以四百一十萬元賣給王姓男子;王花了九十八萬多元裝潢,完工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原屋主的太太曾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
王姓男子買到凶宅,即向信義房屋查詢,信義房屋派了法務經理陪王到台北縣消防局詢問,證實該屋女主人曾經燒炭自殺。
新屋主不願住凶宅,以四百萬元轉賣;因找不到原屋主求償,他向法院提告,要信義房屋賠償他買賣差價及裝潢損失共一百零九萬多元。
法官為調查房子是否為凶宅去函社區管委會,管委會證實該屋確為凶宅,並表示管委會曾決議若有人來查詢,都會說明有人在該屋自殺的事。法官認為,信義房屋應該很容易就查明該屋是否為凶宅卻未查證,顯然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經詢問專業鑑價人員,認定凶宅價格較正常價減損百分之十五,依當初買賣價,該屋應減少六十一萬五千元;信義房屋須返還已收的四萬一千元仲介費,合計六十五萬六千元。
至於新屋主花費近百萬元裝潢,並以四百萬元認賠轉售的損失,法官認為這是新屋主的「個人行為」,不能歸責於信義房屋,不能索賠。
仲介凶宅應查未查 判賠65.6萬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王姓男子經信義房屋仲介購屋,裝潢後得知買到「凶宅」,而廉價轉售,並控告信義房屋要求賠償損失;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信義房屋應賠償六十五萬六千元。
法院審理時,信義房屋說他們也很倒楣,因為原屋主並未告知是凶宅,王應該告原屋主,而非信義房屋。
法官認為,房屋仲介兼具仲介及委任兩種契約性質,原屋主是否告知信義房屋詳情,為原屋主與信義房屋之間的糾紛,信義房屋不應對新屋主卸責;而房子若是凶宅,勢必影響房價,仲介沒有查明,屬於房屋買賣的重大瑕疵。
信義房屋兩年前接受蔡姓屋主委託,出售新店市一棟房子,後來以四百一十萬元賣給王姓男子;王花了九十八萬多元裝潢,完工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原屋主的太太曾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
王姓男子買到凶宅,即向信義房屋查詢,信義房屋派了法務經理陪王到台北縣消防局詢問,證實該屋女主人曾經燒炭自殺。
新屋主不願住凶宅,以四百萬元轉賣;因找不到原屋主求償,他向法院提告,要信義房屋賠償他買賣差價及裝潢損失共一百零九萬多元。
法官為調查房子是否為凶宅去函社區管委會,管委會證實該屋確為凶宅,並表示管委會曾決議若有人來查詢,都會說明有人在該屋自殺的事。法官認為,信義房屋應該很容易就查明該屋是否為凶宅卻未查證,顯然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經詢問專業鑑價人員,認定凶宅價格較正常價減損百分之十五,依當初買賣價,該屋應減少六十一萬五千元;信義房屋須返還已收的四萬一千元仲介費,合計六十五萬六千元。
至於新屋主花費近百萬元裝潢,並以四百萬元認賠轉售的損失,法官認為這是新屋主的「個人行為」,不能歸責於信義房屋,不能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