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07 20:17:36151漆彈生活營

具殺傷力 玩具槍查禁沒入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案」,瓦斯槍、BB槍等不具打擊底火的玩具槍將獲正式明確的合法地位,估計約有三十萬名玩家受惠;但具有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者改列為「模擬槍」,其足以改造成具殺傷力之槍枝者,政府得公告查禁並沒入。

修法後也大幅提高對製造、販賣、持有及出租違法槍砲等行為的刑責及罰鍰,其中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違法槍砲者及意圖供做犯罪用途者,最高得處無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型顏色、構造、材質或擊發裝置類似真槍,足以改造具有殺傷力的玩具槍,過去警政署是以「玩具槍管理規則」加以管制,除製造供外銷用途,幾乎都拿不到合法許可;九十一年行政執行法施行後,該規則因不符「法律保留原則」而遭廢止,導致玩具槍管理出現空窗期,形同全面開放,坊間各類仿造制式槍枝的玩具槍被提供做為犯罪之用,也有不少被改造成具殺傷力的槍枝,嚴重影響治安。

去年總統大選又發生三一九槍擊案,為有效管制,行政院提案修法,擬將外型顏色、構造、材質或擊發裝置類似真槍,足以改造具有殺傷力的玩具槍,均納入公告查禁品,並明訂相關處罰及檢查規定。

但瓦斯槍、BB槍等玩具槍玩家及業者多次陳情,盼修正草案能將所有玩具槍,以是否易被改造而具殺傷力做為區隔。經朝野協商後,考量目前具殺傷力的改造槍枝,絕大多數均來自具有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的玩具槍改造而成,因此決定將這類玩具槍歸類為「模擬槍」,模擬槍若足以改造具有殺傷力的槍枝,即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修法後明訂,製造、販賣、運輸或轉讓查禁的模擬槍,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併命令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但專供外銷及研發並向警察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被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改造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而未具殺傷力者,處十萬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為查察經公告查禁的模擬槍,得依法派員進入模擬槍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並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零組件、成品等物件實施檢查,並詢問關係人;經查獲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一律沒入;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已持有公告查禁的模擬槍,應在公告查禁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期限內報備,持有行為不罰。

修法後也大幅提高對製造、販賣、持有及出租違法槍砲等行為的刑責及罰鍰,其中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違法槍砲者,得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者,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前述未遂犯罰之。未經許可而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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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黑槍氾濫 警署欣慰

〔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修法將管制部分種類玩具槍,警政署表示,俟條文正式公布後,將邀請經濟部與刑事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儘快訂出查禁模擬槍的公告內容,警政署提醒,從公告之日起的六個月之內,原已持有打擊底火模擬槍的民眾,須就近到各警察機關報備,取得核可證照,以免日後一旦被警方發現,不但槍枝會被沒入,更將遭罰款。

警政署強調,此次立法通過查禁的模擬槍,並不是泛指所有的玩具槍,而只針對以打擊底火方式射擊子彈的玩具槍,其他例如BB槍、漆彈槍等以空氣動力方式擊發子彈的玩具槍,均不在查禁範圍,故這項立法並不會影響野戰遊戲的玩家。

不過,警政署表示,從這項法律正式實施後,玩具槍業者便不得再販賣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以免遭罰。

對於立法院修法一事,警政署認為,這項立法可大幅減少以打擊底火方式射擊子彈的玩具槍,被改造成具有強大殺傷力的改造手槍,將有助於遏止黑槍氾濫的問題,警政署花了相當大的心力,終促成這項修正案,警政署也對立委為維護社會治安的苦心表示感謝之意。

刑事局槍彈鑑識專家表示,模擬槍是指具有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與材質類似真槍者,一般而言,這類槍枝是使用「空包彈」擊發,再模擬真槍的拋、退殼效果,不具發射彈頭的功能,更不具殺傷力,惟因其極易被改造成具殺傷力的槍枝,三一九槍擊案中,製造子彈的嫌犯唐守義,便是以這類玩具手槍改造成具殺傷力手槍。

另外,警方指出,以空氣動力發射的玩具槍雖不列為查禁範圍,但如果有玩家自行改造空氣槍的壓力,使用高壓的瓦斯鋼瓶,致射出子彈的動能超過二十焦耳,會被認定足以穿透人體皮肉層而具有殺傷力,仍屬違法。

刑事局槍彈鑑識專家特別提醒空氣槍玩家,不要任意改造空氣槍,以免動能超過標準而有觸法之虞。



台灣日報 焦點新聞 〔記者王貝林╱台北報導〕2005-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