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8 23:15:27祭草

在一個民主社會中,人民應該擁有知的權利,否則會造成資訊不對等的情況,所謂資訊不對稱的意思就是說人民吸收的資訊跟國家有落差,比方說,候選人的政策,人民完全不知道,導致人民無法選賢與能,導致民主制度的敗壞.又比如說,不透過新聞,我怎麼知道某位政治人物的品德操守政見,那我要怎麼選出好的人才? 而透過新聞就能使資訊透明化,因為大多數人民只能透過新聞得到國家社會或是公眾人物的資訊,所以人民應該要享有知的權利.
新聞就是報導公眾事務,所謂公眾事務就是跟大家都有關係的,或者是大家應該要知道的事情就稱為公眾事務,其發布的方式可以透過電視,電腦,報紙,週刊等各種平台發佈。

自由在民主社會裡所指的乃是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的活動,不受別人干涉的權利。因此新聞自由便是指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新聞媒體能夠播報各種不同的新知與社會訊息.

人格在心理學上為指個體在生活歷程中對人、己、事、物、環境,所顯現的獨特個性。一般用法比性格廣義。但本辯題所討論的定義應該是法律上的定義,人格在法律上的定義為權利、義務之主體的資格,也就是個人。保障所指的便是在法律合宜的規範下給予保護。

重於因為這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也就是在沒有比較的情況下,這個辭沒有任何意義,而當有兩個東西或概念能相互比較的時候,才能凸顯現出究竟何者較為重要.

概括而論,新聞自由應重於人格保障的意義就是:
報導與公眾事務有關或大眾利益的事物,並且滿足大眾知的權利,在與法律上所規定之權利義務之主體-也就是個人相衝突時,相較之下是比較重要的。

為什麼呢?
我方認為人格權與新聞自由是都是相當重要的,但當彼此發生衝突時,便會產生以下兩種狀況:
1. 當新聞報導事實真相卻又會對個人造成傷害,而這件事情與公眾利益沒有什麼關係的時候,重點是跟大眾利益沒有什麼關係!在這個狀況下新聞所應該報導的是事件的本身而不應該報導那個人,例如:蘋果日報刊登了國立中山大學某一女學生被潑硫酸的照片,便是一個例子,我們應該要譴責他們報導的方式,但不是譴責新聞自由本身,我們希望能做到的是既能讓新聞自由的播報又能保障當事人的人格權.如同前面所說的,這件事情與公眾利益並沒有什麼關係,因此新聞要報導的目的只是為了讓大家知道有這樣一件事情發生,就像我一開始申論時就說的,人民應該要有知的權利.

2. 另一種情況就是在新聞播報時人格權與大眾利益有所衝突時,新聞自由會為了大眾的利益而侵犯人格權,例如揭發弊案或官員收受賄賂等事實罪證。因為今天新聞自由所捍衛的是合法的大眾利益,雖然社會由個體所組成,個體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格的保障便是象徵了這樣的重要性,但憲法第二十三條中亦有規定在四種特殊情況之下個人的自由是可以被侵犯,其中一項便是增進公共利益,所以當兩者價值有所衝突時,新聞自由便無庸置疑的重於人格保障。如果為了某些少數人的人格而造成社會大眾利益的損失,那我方認為,這是十分得不償失的.例如,我們會公佈犯罪時監視器所拍攝到的嫌犯錄影帶,或是經過被害人所敘述的長相,公佈嫌犯畫像,假使今天新聞自由遭到限制,那麼便會使的大眾無法得知這項訊息,而可能會造成更多的人受害.

且新聞在報導引起社會輿論對事實的關切時,以滿足普世大眾知的權利時,不應只有舉證,還應該負有查證的責任,要進行後續的報導,給大眾一個完整的真相。而非以流言蜚語去揣測造成被報導者本身權益的被損傷,同時也沒有給予社會大眾一個正確的事實真相。

而我方想要補充的一點是,新聞自由被今日的西方民主國家列為相當重要的第四權,在在顯示出他的重要性,不能因為少數人而抹煞了多數人合法的權益,我們強調尊重少數的情操,但當危及公眾利益,新聞自由便要挺身而出,萬萬不可置身事外。畢竟在合法的情況之下,團體的利益是重於個人的。

所以根據以上的狀況,當人格權與新聞自由的價值有所衝突之時,新聞自由應是重於人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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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辯論場上的第二場比賽,3:0落敗,心中的失望是不言而喻的,自己猜測別人心理的能力似乎有些不足,從撰寫申論稿,沒有預料好對方的打法外,連看倌韻筑的反應都猜錯。
(心裡猜測的理想情況)
我:唉!好哀怨,居然輸了,晚餐都還沒吃...
韻筑:不會啦,打的不錯了,不然...我請你吃晚飯吧。
結論:我可以ㄠ到一餐。

(實際情況)
我:唉!好哀怨,居然輸了,晚餐都還沒吃...
韻筑:唉呀!輸了就輸了,不過你們打的好亂,一路被壓著打...,氣勢上就輸了...
結論:無言

總之,這是個歷程,現在的我也不知道該打什麼,就先停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