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5 22:27:39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4/12/15-【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104/12/15-【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係轉讓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某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股東移轉股權之證券交易稅繳納情形時,發現該公司於設立登記後印製發行股票,惟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金融機構簽證,即非屬「有價證券」,該年度股東轉讓股票,誤以買賣有價證券繳交證券交易稅,經查獲後,歸課股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依買賣雙方檢具文件退還證券交易稅。

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如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轉讓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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