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31-【營業稅扣抵】營利事業提供員工住宿福利相關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103/12/31-【營業稅扣抵】營利事業提供員工住宿福利相關進項稅額得否扣抵銷項稅額?
可扣抵:
(一)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二)營業人若係自行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及各項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可認屬與業務有關,且固定資產之所有權既未移轉與員工個人,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性質,是其進項稅額則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不得扣抵: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個人之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若係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若係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等福利設施,且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則可扣抵。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個人之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若係自行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及各項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可認屬與業務有關,且固定資產之所有權既未移轉與員工個人,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性質,是其進項稅額則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基於照顧員工、提升員工向心力等考量,而提供員工住宿福利,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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