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符合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規定,就一定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3/11/1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符合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規定,就一定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陳先生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僅由其父親將戶籍設於該房地,因已於地方稅務局(稅捐稽徵處)申辦符合房屋稅及地價稅自住規定,自認亦可免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按「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特銷稅條例第5條立法意旨,係指對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排除課稅,其中第1項第1款有關辦竣戶籍登記規定,是指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與房屋稅及地價稅有關自住規定,係由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規定不同,故僅由所有權人父母(直系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仍無法適用特銷稅排除課稅規定,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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