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1 11:33:05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3/10/29-【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返還不動產免課徵特銷稅

103/10/29-【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返還不動產免課徵特銷稅

簡小姐因前屋主未告知瑕疵而購買到嚴重漏水房屋,欲解除買賣契約返還房屋,卻遭前屋主告知「移轉短期持有房屋會遭國稅局補徵特銷稅」,經簡小姐向北區國稅局求證,國稅局表示,針對買賣不動產合意解約,財政部101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令發布以後,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簡小姐返還該房屋並不需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進一步說明依該令釋規定,解約後若賣方欲再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賣方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提醒民眾注意有關規定,以免誤解該令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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