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3 22:28:01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3/10/24-【綜所稅-租賃所得】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要課稅?

103/10/24-【綜所稅-租賃所得】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要課稅?

股東將名下房子提供給公司無償使用,是否要設算租賃收入報繳綜合所得稅?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符合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雙方必須訂立無償使用契約,同時到法院辦竣公證,才可以免設算租賃收入。

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漏報經查獲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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