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8-【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買賣預售屋及成屋獲利,應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103/10/08-【綜所稅-財產交易所得】買賣預售屋及成屋獲利,應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該所已將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件列入查核對象,納稅人有買賣預售屋或房屋有獲利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者,請自動補申報繳稅,僅加計利息免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有關買賣預售屋,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故在完工前,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是有關交易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其出售「權利」之售價扣除成本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稅核課。
至於因不動產交易(即一般房屋買賣)而取得之財產交易所得,依上開規定,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就「核實計算」及「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擇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維護自身權益,籲請民眾記得保存收入、成本及費用等相關憑證,核實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另納稅義務人過去年度如有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相關所得,為避免日後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而依規定改按實際查得資料重新計算所得課稅,並就短漏報所得處罰之情事,建請納稅義務人,查核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是從事不動產交易賺取財產交易所得,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得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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