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8-【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持有期間在兩年內房屋及土地移轉的課稅規定
103/08/28-【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持有期間在兩年內房屋及土地移轉的課稅規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6月1日施行,由於民眾對於有關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移轉之課稅問題有諸多疑問,因此特別就相關法令規定提出說明。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一年以內之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從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持有2年以內房地移轉,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相關文件,向下列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1)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2)營利事業、法人:向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3)外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場所之外國法人: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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