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27-故意將他人子女列報為自己子女須補稅處罰
102/12/27-故意將他人子女列報為自己子女須補稅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國稅局審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君申報扶養子女共4人,惟經查○君之長女係於102年度出生,其於101年度所申報之子女等4人,並非其子女,爰依規定剔除補稅並處罰在案。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親屬仍要符合相關規定且確有扶養事實才可列報,故意將他人子女列報為自己子女,除依規定須補徵稅額外,仍應依規定處罰。民眾倘有上開類似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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