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6 23:06:41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10/14-營利事業財務發生困難,可申請加利息分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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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4-營利事業財務發生困難,可申請加利息分期繳納稅款
因財務發生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稅款,該如何申請分期繳納?
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可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加計息分期繳納。
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都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特別提醒遭逢經濟困難的營利事業,只要符合上述條件,應於其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稅款以申請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