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6 01:08:57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10/11-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個人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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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1-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個人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雖然不是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繳納贈與稅,可是受贈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則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所得稅,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