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0/1-賣方利用預告登記,俟不動產持有期間超過2年期限,再過戶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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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賣方利用預告登記,俟不動產持有期間超過2年期限,再過戶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以來,諸多坊間流傳不當規避稅負的手法,例如出售房地暫不辦理過戶,買方同意先採預告登記方式以確保產權,等到原賣方持有該房地期間超過2年後,再行辦理移轉登記等,國稅局持續加強蒐集各種資料產出異常案件,列入專案查核,並陸續查獲多筆不法規避案件。
【舉例說明】
國稅局舉出最近查獲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9年10月間買賣取得臺中市房地,並於101年5月間先將該房地辦理預告登記予乙君,旋於101年11月間塗銷該預告登記後即另以買賣移轉辦理登記予乙君,因其於出售時已持有該房地期間滿2年,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惟經國稅局局深入查核發現,出賣人甲君早於101年5月間即議妥1,500萬元之價金,同意將該房地出賣與乙君,並已收取買賣契約價款半數,甲君為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雙方乃約定先辦理預告登記,以確保乙君權利,待甲君持有該房地一屆滿2年,雙方隨即在101年10月間簽訂買賣契約,並於101年11月間乙君支付尾款後,同時辦理塗銷預告及買賣移轉登記予乙君,顯係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2年之規定,國稅局乃按甲君實際出售該房地時,持有期間僅1年7個月,應適用10%稅率補稅15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75萬元罰鍰。
民眾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應據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財政部為杜絕迂迴規避手法,已於102年7月11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前述利用其他登記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處罰倍數已提高為2.5倍,切勿心存僥倖而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