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5 03:54:02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08.25哪些行號符合免辦理商業登記,但須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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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25哪些行號符合免辦理商業登記,但須辦理稅籍登記

商業登記法第三條: 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商業登記法第四條: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商業登記法第五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95.12.22台財稅字09504553860號令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之起徵點: 
1.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治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8萬元。
2.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台幣4萬元。
(
)營業人為公司組織,或每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以上之獨資、合夥或其他組織,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使用發票。
 
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