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0 21:45:02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07.19【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利用人頭出售房地規避特銷稅,小心補稅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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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19【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利用人頭出售房地規避特銷稅,小心補稅遭罰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於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不課徵特銷稅。惟投資客一旦被查獲利用人頭於短期內買賣房地規避特銷稅,依同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
名下有多筆不動產之投資客甲君,於101年11月間出資,以乙君及丙君的名義分別向法院拍賣取得2戶房地,再由乙君、丙君2人分別於同年12月間出售,銷售價格各1,000萬元及400萬元,利用乙君、丙君2人各自符合1戶自住房地排除課稅之規定,意圖規避特銷稅。國稅局發現乙君、丙君2人與甲君為親屬關係,該2人年紀尚輕且無相當之購屋資力;經查核房地買賣價款收付情形,查得乙君、丙君2人之購屋款項係由甲君出資,出售房屋之買賣合約書由甲君代理簽訂且售屋款項最後確由甲君收取。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屬甲君之銷售行為,按稅率15%歸課甲君之特銷稅額各150萬元及60萬元,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