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0 21:39:31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07.18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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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18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之不動產,後來配偶又回贈,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說明】
李君於99年2月1日取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嗣後於100年12月1日贈與配偶王君並完成移轉登記,王君又於101年10月1日將該不動產回贈李君並完成移轉登記,李君若於102年7月1日與他人訂立銷售契約出售該房地,是否為特銷稅課稅範圍?
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課徵特銷稅,李君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其持有期間計算,係自李君99年2月1日取得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日102年7月1日止,扣除配偶王君100年12月1日至101年9月30日取得持有期間,已逾2年,即不屬特銷稅之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