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7 01:24:21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4.29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102年5月31日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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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9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者,應於102年5月31日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獎勵要件

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公司為例,101年研發支出應於102年2月至5月提出)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始符合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格;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必須填寫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10-1頁「依產業創新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及第15-2頁「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並檢附有關文件送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為利獎勵資源有效配置於各產業之高度創新研究發展活動、提升徵納認定一致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採行政機關橫向分工之審查機制,由各產業主管機關負責研究發展支出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事實之審查認定,稽徵機關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之審查。因此,公司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必須依限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

國稅局在過去一年發現有部分公司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當年度研發活動,或申請認定研發活動金額與結算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不一致,或嗣後全部或部分撤回原申請認定研發活動,因其結算申報時已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造成短繳自繳稅款之情形,嗣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減其產創條例投資抵減稅額及補稅,該補徵之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