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29-10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修訂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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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9-10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修訂重點
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102年5月1日開始受理,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並特別整理101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以下稱申報書)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簡化申報書表填報部分:
(一)刪除申報書各頁次重複填報之欄位:將機關團體之基本資料統一在封面填報及用印,並於封面增列「本封面簽章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文字,俾免於各頁次重複填報基本資料(如「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及用印。
(二)因原登記聯、封面、機關團體委託記帳及委託代辦申報情形申報表暨委任書(第12頁)等3頁面,須重複填報機關團體相關申報資料,乃將上述頁面整併,並刪除登記聯頁。
(三)機關團體之捐贈除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者,應填報第8頁之捐贈費用明細表外,餘均免填報。
二、配合稅法相關法令修正部分:
(一)於第3頁及第4頁之「稅額計算」欄下方新增「揭露事項」欄位,供機關團體揭露列報之成本、費用及損失,因交易相對人未給予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惟已誠實入帳之情形。
(二)有關行政院102年2月26日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8款規定,可適用101年度申報案件及未核課確定案件,其修正重點如下:
1.適用免稅要件之一,每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占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比率由70%調降為60%。
2.增訂未達上開支出比率要件,惟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得逕予保留免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
3.簡化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程序免再核轉財政部同意。
4.規範結餘款使用計畫變更申請期限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月內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編列之支出期間合計以4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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