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8 20:52:39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3.1【贈與稅】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者,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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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未上市公司股票700股,分別移轉給予其姊乙君410股、妹丙君70股及弟媳丁君220股,因其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文件,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課贈與總額新臺幣(以下同)7,000,000元及應課徵贈與稅621,1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仍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前段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除非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或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會以贈與論課徵,否則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