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7 00:40:04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2.27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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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計算漏稅額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因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於計算漏稅額時扣抵銷項稅額。
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以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營業人違反上揭規定,遭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尚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所以上揭財政部函釋已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計算漏稅額時,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倘欲營業應先辦妥營業登記,並依法辦理營業稅申報與繳納,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