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3 17:14:34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2.26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之欠稅仍可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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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日前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之通知書函,得知其尚欠繳95年度綜合所得稅,氣急敗壞地質問為何95年度之欠稅102年還在追討?
李先生95年度綜合所得稅稅單於97年1月間合法送達,但李先生未繳納,國稅局乃於97年3月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改制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因執行無著,於98年5月核發執行(債權)憑證。國稅局101年9月間嗣查得李先生有薪資所得,乃將前揭債證再移送執行。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應徵收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仍應徵收。
經國稅局向李先生說明原委及法令規定後,李先生表示數年前確曾收過本局寄發之稅單及執行機關之通知,因當時失業無錢繳納,以為過了這麼多年可以不用再繳,經說明瞭解李君隨即配合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