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3 17:08:25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2.26欠稅未繳,麻煩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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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之標準,被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尚不得以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為由,申請解除出境。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各款規定,得以解除出境之事由包括:限制出境之期間已逾5年、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等,並不包括欠稅及罰鍰案件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因此,被限制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急欲出國時,如果又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及罰鍰,可以提供足額擔保向國稅局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應該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財產遭國稅局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又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達一定金額,還會被限制出境,徒增困擾外,尚可能因此延誤商機,得不償失。